基於「抵押物價值維持權」,去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抵押人對第三人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抵押人為所有權人可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而構成「保全必要」的要件為「拍賣程序+無權占有(對於抵押權人而言)+妨害抵押物交換價值之實現(換價權)+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之行使陷於困難之狀態(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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