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跟銀行申請房貸的時候常常會被要求加保房貸壽險,說是可以提高貸款成數、降低貸款利率,但房貸壽險真的有必要嗎?
買了房子後,若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尤其是借款人發生風險付不出貸款,對家裡確實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銀行也擔心自己的債權收不回來。舉例爸爸身故了,媽媽的收入無力償還房貸,孩子還小,生活費教育費的重擔,媽媽可能賣掉房子,貸款餘額約500萬/ 賤賣450萬,銀行可能收不回這個債權,銀行基於讓客戶家屬可以保有這個房子;或可能沒有其他家人可幫忙處理這個房子後續的買賣,為了不影響銀行的權益而想出了這個雙贏的方式,但對客戶來說要怎麼評估需不需要呢?
先確認這個房子是不是會超過20年不賣?大部分的房貸壽險都是躉繳了保費,也就是說你的貸款期間20年,銀行會跟你收足未來20年的保險費。如果你的房子10年後賣掉~你已經繳的保費是不可能退還的!
銀行提到會降低貸款利率或增高額度,然而你躉繳未來20年的保險費假設是30萬,可能會加入在你的貸款中含利息每個月平均分攤,長期下來未必會較便宜。其實銀行並沒有權利用這些話術要求客戶加保房貸壽險,你可以多比較幾家銀行。
若已投保一般壽險或定期險,有足額的保障,當不幸身故時,可確保家人生活無虞,也可以償還房貸,也未必非要加保房貸壽險,保障的重疊性高。
建議若是為償還房貸而準備的保障,可考慮遞減型定期壽險,可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的,繳費比較彈性,繳費壓力也比較小,重點房子若需要買賣時,不會損失當時躉繳的房貸壽險保費。
以下引述自:新金融商品「房貸綁壽險」的風險-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銀行業者將房貸綁人壽險,對消費者會有何影響,從《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觀點來分析,有三點是消費者應該要特別注意的:
一、房貸綁人壽險,消費者未被告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契約無效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未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即片面指定銀行自己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此項做法,雖然銀行可以是要保人,而且法律上對於「要保人」和「受益人」,二者皆可以為同一人,但是在此種情況下,由放款銀行為被保險人(借款人)自行投保,又片面指定投保的銀行本身是保險「受益人」之保險契約,且銀行未經徵得借款人書面同意的話,不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向消費者盡告知義務,且依現行《保險法》規定,是屬於一無效的契約。
二、銀行不付錢當「要保人」違反《保險法》
銀行要求房貸必須「搭配」壽險專案,除了搶當第一順位受益人外,大部分還指定由銀行當「要保人」,此舉已明顯違反《保險法》第三條之規定,也使得消費者權益受損。因為銀行在辦理房貸時,拿給借款人簽填的定期壽險要保書時,常要求借款人在要保人一欄必須填寫為該家銀行,消費者若一時不察,事後恐將引發爭議。
依《保險法》第三條,「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以銀行貸款債權而言,銀行與房貸戶間有保險利益,但保費是房貸戶自己貸款後繳交的,並非由銀行繳交,所以銀行推出這類商品,若由由銀行當「要保人」,而實際上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在法理上確屬違法,主管機關金管會應立即出面暸解並加以管理,否則銀行仍然大作生意、消費者若因貪圖優惠未考慮到衍生的問題,恐怕會爆發新一波的金融消費糾紛。
三、「房貸綁保險」屬搭售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所謂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廣義來說,是指合約中有別於商業倫理之限制。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壽險型房貸,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出面瞭解。
銀行房貸綁壽險是常態,但具有上述法律風險。為消弭濳在之消費爭議,因此銀行要注意盡到告知義務即揭示的義務,讓消費者有選擇的機會,否則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至於以銀行當要保人,未代房貸戶繳交保險費,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004420號有關保險公司設計及銷售是類商品時,應遵循以下事項:
(一)保險業設計是類商品時,所提供之繳費方式應至少包括期繳。
(二)申請附加批註條款時,應於申請文件基本資料中包含受益人與要保人間之房屋貸款債權債務內容(含貸款金額及擔保品)。
(三)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以清楚、公平及無誤導之方式向要保人充分揭露該批註條款將限制其對受益人之指定權及處分權及其他相關資訊,且為避免牴觸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有關「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含透過各銀行通路)銷售是類險商品時,均不得有聯合強行要求要保人(借款人)附加批註條款之情事。
金管會有注意到房貸壽險在銀行銷售端可能衍生的狀況,已發函保險公司、銀行局,相信對消費者的保護更有利。最後提醒消費者,如果有房貸綁壽險的需要,務必閱讀清楚合約;如果有任何不瞭解之處,可多諮詢專業人士。
作者 : 吳易燁
學歷:中山大學企管研究所
經歷:金融業服務資歷93年~至今 (銀行、投信、保險)
現職:台灣、中國、香港、新加坡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師
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監事
專長:財務健檢、保險規劃、投資規劃、高資產財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