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江陳會開之在即,「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呼之欲出。協議簽署,旨在保護數十萬內地台商免受迫害,始意甚美,但反簽之聲仍甚囂塵上,理由為何?一九七九年大陸經濟改革開放後快速起飛,祭以「告台灣人民同胞書」明示「三通」中以「通商」向台商招手;一九八八年蔣經國總統開放老兵返鄉政策之時,大陸端出優惠台商投資的二十二條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措施,再次招喚台商,自此,台商前仆後繼轉進大陸直投戰場。二、三十年下來,成者有之,但敗者無數,有的經商失敗無顏返鄉,有的遭致迫害財產盡失,造成數萬「台流」滯留大陸。台商受到迫害,多半「忍氣吞聲」,或者「自力救援」,「向上投訴」者畢竟少數,但依國台辦每天受理近十件,每年仍二、三千件投訴案例分析,台商在大陸投資的困境值得深究與關切。因此保障措施有其必需。歷年來,關於對台商的保護措施呈現四級跳躍,先是一九九四年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九九九年更詳盡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施行細則」,但前後兩者看似誠意的大陸「國內法」,作了誘進更多天真台商的行銷器,卻有其落實困難。為能充分替台商發聲,二○○五年另設立「台商投訴協調局」,但依受害台商說法,該局是個大肥缺,投訴成案需要大筆鈔票,但若對照那方資金更豐厚,輸的仍將是你。「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裡多位曾經風雲叱吒,終至淒涼落魄的受害者,都曾歷經「輸」過的血淋淋悲悽故事,受迫害情境各自不同,但內容各個詭譎難堪。七年後的此時,「兩岸投保協議」簽之在即。然而,在主權仍模糊、法制尚不同、利益有糾葛、對等難成全、執行各效力等等問題未決之下,「簽得早不如簽得好」(吳敦義副總統前位時所表示)有其重要意涵,而我甚至認為「簽得好不如做得好」,因為「簽署」的「誠意」釋出和「落實」的「能力」氛圍之間,仍存在好大一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