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年假前,正當上班族好整心情趕著將手邊工作告一段落,並期待準備好好規劃休個年假的同時,殊不知勞動職場上正險些上演一場勞工的抗爭事件。究因年節前國內二大曾經轟動職場的知名大企業,竟陸續宣布申請破產,該事業單位內勞工除了被迫離職外,工資及資遣費也可能催討無門,眼看年關就要過不去了,險要上演另一場勞工社會抗爭事件,令人同情。往往工廠歇業、結束營業、申請破產,勞工無法領到工資及合理資遣費,生活頓時便會陷入困境,無以為繼。幸而甫於去(二○一五)年才修訂的《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施行後,已將「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勞工工資之墊償範圍擴大到了新、舊制之勞工資遣費、舊制退休金等等,金額可達六個月平均工資之計算來先行墊付給勞工,暫時平息了可能衍生的社會風波。工資應為勞工付出勞務後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如果發生雇主未能按月給付或連月遲延給付,都會讓勞工本人甚或家庭經濟陷入窘境。為使勞工能在雇主經營不善面臨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時,事業單位內的勞工能受到及時的保障與紓困,主管機關勞動部將會依相關勞基法規定啟動「工資墊償基金」機制,先行墊付給勞工,以應付日常生活經濟所需。工資墊償,勞工春節逢暖「工資墊償基金」的經費來源,是規定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中,立法之初即要求凡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雇主必須按月依事業單位內全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至少萬分之二.五之金額提繳至勞保局,以支應未來任何可能突發事件時緊急做為勞工給付工資代墊之機制,藉以發揮企業及社會互助之精神,維護對勞工於經濟生活上的保障。資遣費,工資墊償解危機然有鑑於過去《勞基法》第二十八條對於「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機制之使用,僅限於代償墊付勞工被前雇主所積欠的「工資」,且最多以六個月平均工資之金額墊付。之於因《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應依同法第十七條給付勞工資遣費卻無規定在內,致勞工資遣費無法保障到位。遂於去年修正《勞基法》將「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勞工工資之墊償範圍增訂擴大到了「新制、舊制之勞工資遣費」以及「舊制符合退休要件之退休金」等等之墊償,也納入了墊付給付的項目;同時為保障勞工權益一次到位,也一併考量過去爭議已久遲遲無法有效保障勞工請求權之債權順位,進而也一口氣更修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其受償順序將與第一順位之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此舉,算是去年於勞動議題上將相關勞動法令完成立法有較大的進步。工資墊償,溯及既往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研議修法的同時勞動部尚關注考量,對於仍有一些正處於清算、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之事業單位個案,策動積極增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四之規定:「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因此,有了這一項增訂條文,本文前言所指其中一知名企業雇主申請破產時即發生於該法修正前,除了先前法有明定的「工資」墊償給付外,亦得適用了新規定,成為台灣首宗第一個墊償勞工「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之案例,也就是採溯及既往、從寬從優之解釋。此舉除了加強對勞工權益維護之保障外,適逢在農曆新年之際,讓破產公司員工過個好年,算是巧妙地平息了可能再度掀起一波勞團抗爭走上街頭的動盪,值得欣慰。另,政府美意的背後,修法後的工資墊償機制雖然更能保障勞工的權益,但反面來說,政府全包式的政策立法,是否也給惡性倒閉結束營業之雇主開了十全方便之門,讓無意負擔勞工薪資及資遣費之雇主,輕易拂袖而去呢?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