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長輩往生時,遺族除了依人情世故善後外,還有遺產繼承及分配的問題,在現今的社會中,為了遺產的繼承與分配問題談不攏,吵得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所聞,為了錢,搞到親情不睦,甚至反目成仇,實在不值得。其實在現行的法律中,對於遺產的繼承及分配都有相關的規定,如果遺產的繼承人等無法達成共識時,何妨依循民法的規定,決定出一個最公平的分配結果。本期即以實例,就法律觀點說明遺產繼承與分配問題。Q:幾年前我父親死亡時,留有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遺屬有配偶乙,以及子女我、丁、戊等四人,父親在我結婚時贈與我現金一二○萬元,且在丁出國遊學時贈與丁五十萬元,乙於父親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請問:我父親之遺產應該如何分配?A:您父親之遺產,應作如下之分配:1.遺產繼承人01.本來,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規定,乙、您、丁、戊皆為繼承人,其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民法第一一四四條第一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一三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參照。02.但是,因為乙已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Ⅰ、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Ⅱ、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Ⅲ、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參照),故應依據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四項:「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所以您父親之繼承人僅為您、丁、戊等三人,而其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礙於篇幅所限,本期僅就遺產繼承人的分配比例部分進行說明,下期將就「應繼遺產數額」及「遺產分配」等,進一步說明。(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