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已經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學校畢業後,進入社會前,先得服兵役;在軍中,像絕大多數台灣長大的孩子一樣,享受第一次領薪水的喜悅。薪水無幾,記憶中只能夠零用──好在那只是服兵役、數饅頭,額外地能夠多些零用錢,當然心滿意足。這一份讓服兵役的阿兵哥們,喜逐顏開、錦上添花的零用金,如果用來養家活口、賴以為生,則顯然是杯水車薪、太菲薄了;這也許正是軍人薪餉可以免繳所得稅的原因吧!如今物換星移,據說是為了租稅公平,所得稅法修正,要把原來免稅的軍人薪餉,開始課徵所得稅。人人都有納稅的義務,有所得就該課所得稅,這本是天經地義、無可懷疑的事;無奈的是,故事似乎並不如表面那樣義正詞嚴。軍人的所得偏低,和他們的工作環境、工作性質、工作付出極不相當,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但是,納稅的義務也應該人人遵守,無從迴避,兩難之間,如何解脫?聰明的人終歸聰明,看似艱難的兩難,總於想出了解脫的辦法:「取消軍人免稅與調整加給結構同步」;行政院以「徵多少、補多少」回應之。乍看之下,全民繳稅的公平性及軍人所得的維護,兩者都因此可以獲得了合理的解決,如此這般,可視為執政者的重大成就。問題真的是如此這般嗎?為了方便了解問題深處的核心,讓我們暫且跳開軍人的課稅,談一談也許並不直接那麼相關的公債利息課稅問題。公債發行時,先得把發行條件設想好:以市場利率發行的公債,利息要課所得稅20%;如果以低於市場利率20%的條件發行的公債,利息則可以免課所得稅。這種「課稅」 和 「免稅」的做法,顯然和租稅公平無關,實質上是一項數學問題,是一種課稅行政的考慮。稅收、稅收,收到的稅才能算是稅。為什麼,在這被諷刺為萬萬稅的台灣,繳稅的人總是訴說稅負重;而收稅的人卻又嘆息稅收少,癥節何在?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繳稅也好、收稅也罷,一收一納之間,都會有額外的費用產生。能夠把這些額外費用降到最低,就是最好的稅務行政。為了因應軍人課稅的變革,主管機關想必要花不少費用、忙好大一陣,所為何來?值得嗎?國事如麻,何不集中心力,做一些實質有意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