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聲談到,很多當事人不了解《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等事情發生後已來不及補救,有位客戶王小姐很不解的問,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是當初她跟老公打拚下來,只因老公先走了,根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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