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是某一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東,今聽聞該公司擬於今年股東會為公積撥充資本決議。請問:(1)此一決議可否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2)設出席股東所持股份數已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會對此能否為有效決議?(3)該公司如有虧損,股東會能否為此決議?(4)依法定公積撥充資本時,有無數額限制?A:依您的陳述,可就下列4方面依序回答:(1)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僅有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決議公司解散合併分割及同法第185條一項各款之事項4種;另依據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其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尚包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分配股息紅利)、公積撥充資本(公積轉增資)。若該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應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此一議案;若為不公開發行公司,則依公司法規定仍可以臨時動議提出。(2)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公積轉作資本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可決;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未能達到2/3之定足額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達2/3以上同意為可決。因此需視該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定。(3)依據公司法第239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虧損外,不得使用,但第241條規定轉作資本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彌補虧損,不適用公司法第239條一項但書之規定。該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有虧損其股東會不能決議將公積轉作資本;惟該公司若為不公開發行公司,雖有虧損,但依據公司法規定仍得決議將公積轉作資本。(4)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以公積撥充資本時,若為法定盈餘公積,則以該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資本公積則無限制;另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法定盈餘公積轉作資本應以該盈餘累積到實收資本的50%,並以其中半數撥充為限,若為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