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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銷售持股 需經申報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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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2
理周法務室
銷售對象為證交法第43條之6之金融機構時屬於私募,蓋因無人數限制且依施行細則第8條之1,證交法第43條之7係指對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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