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兩期針對當事人所提問題(陳述內容請參閱588期「法律問答室」單元),依相關法律進行說明,本期繼續探討。3.您得向甲主張其應負損害賠償:1.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出賣人之事由致交付買受人之標的物有瑕疵者,出賣人應負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出賣人甲所交付之建物具有上開使用與價值瑕疵,應具可歸責事由,就無法或難以修補之祕書與資訊中心欠缺以及違章建築、影響結構安全之瑕疵,身為買受人的您得依給付不能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除契約;就可得修補之滲水瑕疵,買受人您得依給付遲延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或者修補瑕疵。2.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本件買受人您因牆壁滲水,導致壁癌叢生致您健康權受侵害,屬瑕疵結果損害,買受人您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且因係人格法益受侵害,依民法第227-1條規定,您得準用民法第193、195條規定向甲請求賠償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商品進入市場流通具有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所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本件建商甲所興建之房屋具有嚴重壁癌之瑕疵致您之身體健康受侵害,您得依此條項向建商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4.您得依法選擇主張撤銷買賣契約:1.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第三人為詐欺行為致表意人陷於錯誤,須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表意人始得主張受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惟通說見解認若第三人為相對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則相對人應承擔第三人所為詐欺行為之風險,故採目的性限縮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範圍,排除第三人屬相對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情事。2.本件甲公司之銷售經理丙再三表示,完成後之商業樓層具祕書與資訊中心之功能,應屬施行詐術使買受人您陷於錯誤而為購買之意思表示,縱甲公司不知情,惟買受人您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甲主張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縱甲公司不知情,惟買受人您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向甲主張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5.您得依法向丙、甲公司主張損害賠償:1.銷售經理丙為詐術行為致買受人乙陷於錯誤,屬侵害乙之表意自由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您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2.又丙為甲公司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致您的表意自由受侵害,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甲公司須與受僱人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