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景氣每況愈下,導致交易糾紛頻傳,購屋時如何趨吉避凶更是當前眾所矚目之一大重要議題!
本文謹就113-115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案例五】(114年9月)
(被處分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公平會處分如下:
1.被處分人銷售嘉義市「○○成大砌」建案,於○房網網站刊載廣告「3D示意圖」、A5、A8及B7「格局圖」,將屋突1層原用途為樓梯間,規劃為臥室及健身空間等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另去函促請○○國際公司爾後提供建商刊登廣告,應注意廣告媒體業之相關責任。
【案例六】(114年9月)
有關○○不動產仲介公司被檢舉刊載高雄市左營區○琴嶼社區及○誠社區成交紀錄廣告不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案。
被處分人○○不動產仲介公司廣告刊載「…盧○○/鄒○○創造左營區○琴嶼社區115戶成交紀錄…」、「…盧○○/鄒○○創造左營區○誠社區18戶成交紀錄…」等語,惟廣告宣稱尚無相關佐證資料,且與被處分人所提供之手寫統計部分成交紀錄顯著不符,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惟考量廣告散發期間長短、無成交件數及案關廣告已修正,違法情節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尚屬輕微,本次不處罰鍰,予以警示。
【案例七】(114年6月)
有關○○開發公司被檢舉銷售「○○富麗」建案,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案。
被處分人○○開發公司及○○○廣告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公平會處分如下:
1.被處分人銷售「○○富麗」建案,施作裝潢為供住宅使用及夾層設計之實品屋,惟查案關實品屋之樓層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不能作為住宅使用,且各樓層皆不得施作夾層,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處○○開發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處○○○廣告公司新臺幣75萬元罰鍰。
【案例八】(114年6月)
有關主動調查○○實業公司及○○開發公司銷售臺北市「○○雙子星」預售屋建案過程,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
被處分人○○實業公司及○○開發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公平會處分如下:
1.被處分人於銷售「○○雙子星」預售屋建案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銷售人員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2.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3.處○○實業公司新臺幣160萬元罰鍰。處○○開發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貳、其他參考案例參考
案例(一):「○○首席」別墅建案(新北三芝)
1.違規情節:建商在臉書專頁與銷售現場刊載「B1傢俱配置參考圖」,擅自將使用執照核定為「樓梯間」的屋突層空間,規劃為「臥室」使用。
2.處分結果:公平會認定該廣告涉及引人錯誤與廣告不實,不僅會導致民眾購屋後依圖施作而違反《建築法》,更涉及非法增加容積樓地板面積,依法裁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案例(二):「○○世家」建案(彰化)
1.違規情節:建商在網路及現場平面配置圖中,將屋突1層(法規用途為樓梯間)標示為擺放健身器材、沙發的室內多功能空間。
2.處分結果: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三):大樓屋突變身出租套房(高雄)
1.違規情節:某大樓二樓屋主找代管人管理房屋,代管人竟對外宣稱擁有頂樓使用權,擅自將頂樓原作為「電梯機房與樓梯間」的屋突公共空間,改建隔成3間套房對外出租。
2.處分結果:法院判決代管人需賠償管委會損害,且因屋突屬於全體住戶共用的「大公」產權,私自強佔隔間已觸犯刑法竊佔罪與違反建築法,建管單位亦介入查處。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參考條文
一、「夾層」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二、「屋頂突出物」
屋頂突出物係指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