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台灣經濟發展史中,有個謎樣的公案,迄今少有人能參破。隨時光的流逝,當事人的凋謝,這個公案早應封存於記憶之中,但是當初不清不楚的一筆糊塗帳,讓全台灣將近兩萬公頃寶貴的土地,這許多筆土地的地主後人,以及近5萬56年前耕作這些土地的佃農的後代,現在還要聚訟公堂,甚至在街頭抗爭。「三七五減租」,多麼遙遠的事。台灣曾經名聞遐邇,如今全球還難覓效法者的「土地改革」,就是以「三七五減租」揭開序幕。照理說,緊隨其後的「耕者有其田」應已全面接替;政府強迫地主以賤價將土地賣給自耕農後,當初硬性要求地主大砍地租的三七五減租自然功成身退。但顯然有許多佃農認為三七五減租的條件比耕者有其田還實惠,就延續了與地主的租約。
#@1@#但這一延續,造成無窮的問題:首先,只要佃農表示續租,地主即不可中止租約;但因租約對佃農太過優惠,每年地租僅及其收成的10%左右,佃農當然不會不續租,於是租約即成永久,相關土地就被綁死在原來早已不合時宜的用途上,在糾纏不休的地主與佃農後人手中成為廢土。
#@1@#其次,這實質上是永久性的租約,依規定每6年就需換約一次,看佃農是否不續約。自認受盡政府迫害的地主要求佃農無償歸還土地,占盡便宜的佃農藉權阻擋,除非條件合宜,不停止租約;這樣黑羊、白羊相持不下,再過56年怕也過不了橋。該怎麼解決呢?地主告到大法官那,要求釋憲,大法官會議前年也宣告,三七五減租條例中獨厚佃農的部分違憲,應予廢止。內政部趕緊研究全面修訂上述條例。但兩者都忽略56年前實施三七五減租本意:三七五減租既是其後的「耕者有其田」的前身,實質上就是耕者有其田的替身。當時政府的本意在於重新分配農地的收益;不論「三七五減租」還是「耕者有其田」,都是將土地的財產權中的9成左右交給自耕農;後者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前者則以永久租約實現。究竟公不公平今天早已不可再論;但「耕者有其田」強迫地主賤價出賣農地既不可要求返還,則「三七五減租」的永久租約轉移給佃農的9成財產權,同樣不能要求返還地主。為早日消弭爭端,讓這 1.8萬公頃土地資源、4.9萬農民及許多相關的地主後代可早日得到解脫,修法並非根本之計。認清現實,依真正財產權的歸屬早日處置這些土地,打開這個死結,讓人與地都各自投向最佳歸宿,才是圓滿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