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善好施,把私人的資產捐給他人與公眾,是聖賢之輩;貪污竊取,把他人或公眾的資產納入自己口袋,為盜賊之列。前者善用個人的影響力改善社會,後者濫用別人賦予的權力圖利自己,忘了這份信任與責任,為所欲為。貪污,它是極為古老的犯行;隨著經濟發展,現代的貪污模式也愈趨專業分工。發生貪污的領域,已從政府體系,跨至醫療體系、司法體系等公共領域,進到具有受委託賦予權力,以獲得不當利益組織。
#@1@#然而,公眾追求公平正義的力量也開始興起,遍及全球;反貪腐的行動已邁入一個新時代。成立於1993年的「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是代表反貪腐的非政府組織的重要力量。它對「貪污」的定義是:濫用因信賴所生的權力,謀取個人、個別的利益(the mis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benefit)。從1995年開始,該組織彙整建構以國家為貪污狀況的評比指標(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CPI);每年也會擇一會員國召開年會,每兩年也會召開國際反貪腐研討會,並積極監測國際貪腐活動。
#@1@#在金融界裡,也有反貪腐的組織。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對「貪污」則定義較為嚴格:凡濫用公私職務謀取個人的利得(the abuse of public or private office for personal gain),就是貪污行為;因此,金融機構運用公共財產時,一定要按照公共利益的目標來行使,不可作為私人用途。亞洲開發銀行成立的主旨,乃促進亞太地區的社經發展,並長期關注與打擊貪腐行動,以追求最高的工作道德,已受到亞太金融業的重視。這種精神,就是指銀行所獲得的流動資金絕大多數都是大眾財,主要來源包括存款、保費等流入的資金;透過信託關係,銀行有權利處分這些財產,必須按照所設定的目的去運用這筆財產。然而,國內對於金融機構的規範,普遍存有利用金融事業,以大量公共財產控制權,去謀取個人利益等可議之處。如在併購的議題上,某家銀行相中目標的企業,以特定圖利某家公司、顯然違背公眾利益的作法操作;銀行利用公共財,為了私人目的去併購其他企業,已經符合貪污的罪行。此外,這些公共財動輒幾十億元,甚至幾百億、幾千億元,影響力必定所向無敵,將造成整個產業氣候的大變動。我已離開金融圈10年了,卻仍關注國內的金融環境是否處於正向管理、共榮發展的方向。但令我無奈與悲涼的是,金融發展長期在一個無政府狀態,與其批判金融業者亂象,寧可從主管機關角度去檢討:管理者若不了解金融發展的章法、不尊重金融法治,與缺乏保障大眾財的正直與氣魄,業者當然會在利益與道德邊緣遊走,病態與弊案的發生,也就見怪不怪了。而今金融環境的專業與公信力正劇烈地消耗中,可說是三種情況所造成:第一,是少數人愚昧;第二,是大家都愚昧;第三,是少數人太聰明。這三種是否兼而有之,暫不評論;但從這些原因裡對症下藥,振興金融的法治與規範,大眾財才能獲得真正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