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漂亮的經濟成長率8.16%裡,資本形成方面表現亮眼,第一季新台幣計價資本設備進口增18.33%,製造業投資財生產量增12.09%,概估資本形成(包含政府、公營與民間固定投資以及存貨變動)實質成長8.29%,對經濟成長貢獻2.03個百分點。
其中政府的公共建設投資,除了帶動經濟成長外,更可藉由基礎建設的改善,提升國民生活品質。而所謂公共建設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能滿足大眾有關運輸、教育、醫療、衛生、遊憩等需求的各項建設。一般是由政府來做,但為了更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收事半功倍的效益,於是在二○○○年制定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鼓勵民間參與政府的公共建設。
壽險業公共建設投資佔比下滑
公共建設需要資金,在政府預算經費拮据的情況下,引進民間資金,可讓政府、業者及有實際需求的族群都可受益。
其中,擁有三十兆以上資金的保險業者投入應是首選,當年建設台灣高鐵、101大樓、防治污染設備、開放民間電廠時,就有保險業資金投入,充分挹注資源。二○○○年時壽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資金佔資金運用總額接近4%,但是,現在卻連1%都不到。
從數字上來看,二○○八年壽險業在「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的金額為二三九億元,佔資金運用總額的0.3%;到了二○二○年,壽險業在「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的金額雖然提高到八一一億元,佔比卻反而只剩0.28%;但壽險業在有價證券的投資,二○○八年是三.四兆,佔比43.09%;二○二○年則高達六.三兆,占比22.16%,國外投資的比重從二○○八年的30.31%提高到64.73%。
為何壽險業在「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的比重這十多年來一直在低檔?二○○七年保險法的修法是關鍵,究竟修了什麼?影響了什麼?
最主要是對保險業者「專案運用與公共投資」的項目限制不能擔任董監事,而在這修法前是沒有限制的。二○○七年的修法主要是要避免發生藉由保險公司取得「被投資事業」控股權後,得以直接或間接指派董監事,而引起爭議,所以修法禁止,但這是否因噎廢食?成為降低保險業投資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的主因之一?
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等公司擔任董監事,是對還是錯,其實見仁見智,可以說是便於監督,也可以被視為入主,但如此的用「法條」來一刀切,實在有欠公允。
來看一則中國的例子,京滬高速鐵路是中國鐵路規劃投資規模最大的一項工程,所需資金是二千二百億元人民幣。第一大股東是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由保險業組成的團隊包括平洋保險、泰康人壽、太平人壽、中國財險、中再集團和中意人壽等六家保險公司,是京滬高鐵專案的第二大股東,這些保險業者是股東中唯一不具官方背景的,是因保監會的大力支持而能夠投資。
為鼓勵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金管會逐步放寬有關規範,但保險業參與狀況仍未明顯增加。事出必有因,主要是保險業須遵守監理規範,以致無法跟一般民間機構處在平等條件。
但時過近二十年,立法院院會在五月四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建、社福事業取得的董監事席次上限由三分之一提升為三分之二;以及允許投資的保險業者得指派人員到「被投資事業」擔任專職的經理人。
以這點來回溯當年修法,限制任何人不能當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對保險業者來說:「我投錢為什麼不能當董監事?」有投資擔任理監事理所當然,一旦從法律上來禁止,保險公司就退縮了。
保險公司是重要的機構投資人,資本市場早有相關規範,保險法再綁手綁腳,也不適用外國保險資金,或是已離開台灣的外國保險公司。
如果二○○七年沒有修法來限制,現在的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可望有更多保險業資金投入。歷經多次修法,又修回來,可以說政策原地踏步,又錯失了多少可以更進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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