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Q最近疫情逐漸趨緩,不少潛在購屋者擬趁休假期間多了解一些購買預售屋基本知識,請教莊教授,就內政部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購屋之前應注意哪些重要事項?
A由於房屋預售係屬期貨交易行為,從簽定契約至交屋少則三年,多則長達四、五年,不僅流程冗長複雜,加以其間不少專有名詞艱澀難懂,又涉及民法、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諸多相關法令。尤其去年下半年之後有不少排隊買房之投資者,根本沒有看清楚契約內容就貿然簽約,深恐未來轉手出售時衍生糾紛。因此,對於內政部所公布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就預售屋部分,主要包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應逐條仔細閱讀,以資保障購屋權益。
首先,本文謹擇要先就以上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加以彙整,分別就契約審閱權、賣方對廣告之義務、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等相關重要事項分別節錄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契約審閱權
依內政部公布「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之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不動產開發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有明訂。另外,「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五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重點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