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團法人信託化,以信託業為受託機構,不但財產的安全性受到保護,而且合法透明。讓財團法人的資金進到信託,變成信託基金,就可以放寬股市投資限制,從資本市場角度來看,也成為股市中資金穩定的機構投資人,對健全資本市場也是一大助益。
金管會日前公布所轄十九個財團法人,包括櫃買中心、金融研訓院、聯合信用卡中心……等,在其資金運用項目開放投資非業務所必要外幣,以及投資國內為限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了原有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再多開放平衡型基金。加上原本可以投資的股票、外幣以及無擔保公司債等,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財團法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二○%。
此舉顯見主管機關希望財團法人發揮機構投資人效益,導引資金進入股市及匯市。這十九個財團法人基金規模動輒以億計算,光是地震基金就有四百多億,早就具備機構投資人的資格,但其投資運用其實是相當受限的。
財團法人在台灣歷史悠久,但直到二○一八年才立法通過《財團法人法》,從《民法》中抽出,在隔年二○一九年二月一日實施。立法時財團法人已有六千多家。
財團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並經一定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法》上路 資產運用反受限制
二○一八年立法院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視創立基金中的政府預算比例,區分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但法是立了,主管機關卻是散在中央與地方,例如教育類歸教育部管,社會福利類歸衛福部管,地方就社會局管,沒有統一事業主管機關。
台灣現有的財團法人,究竟擁有多少資產?是個大哉問,我認為五兆到十兆的規模應不為過。
喜馬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長期以來致力於讓基金會資訊公開化,在其二○○五年出版的《台灣300家主要基金會》中,回收了三三七份問卷,從這三三七家基金會的資料中,統計出基金資產總計達一兆一千三百多萬元,但這只是台灣財團法人的一小部分,而且是十多年前的規模。
這麼龐大的資金,在《財團法人法》上路後,其資產運用項目是受到限制的。
根據《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用必須「安全可靠」,法條明訂可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以及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在股票的投資更有明確的數額限制,在《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這點在立法時雖引起諸多討論,但依舊寫入。
在過去沒有立法之前,因為放定存利息太少,財團法人透過投資股市所產生的長期收益在行公益之餘,還可支應行政人員費用,但這條路被斬斷了,也出現政府是否管太多的聲音。但買股票限制在五%,對於民間捐贈股票卻是沒有限制。管不勝管,究其最終,與其用法去管,不如導引到更好的方向。
例如信託是否是一個解法?將財團法人信託化,以信託業為受託機構,不但財產的安全性受到保護,而且合法透明。讓財團法人的資金進到信託,變成信託基金,就可以放寬股市投資限制,從資本市場角度來看,財團法人也成為股市中資金穩定的機構投資人,對健全資本市場也是一大助益。
舉美國大學捐贈基金為例,已經是美國金融市場中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捐贈基金本質屬於財產信託,捐贈者作為委託人,將資產捐贈給大學,並對資金的用途加以約束。校方設立基金(Trustee)管理校友的捐贈資產,並依靠資本運用獲利來支付學校部分科研和教育經費開支,是學校維持教學研究水準、保持良好學術品質的重要資金來源。
財團法人基金信託化,有信託法加以規範,既遂行公益,更可投資更多金融商品,活化基金,讓基金效率極大化。當然此路遙遙,修法、跨部會整合,恐是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