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作為負責監管美國金融市場的機構,於週三宣布通過修正案,更新了《監管彈性法》(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下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及商業發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ies)的「小型實體」定義。這是該定義近三十年來首次進行調整,旨在減輕不必要的法規負擔,並使美國證管會的監管規則更符合現代需求。
根據美國證管會的說明,此次修正主要是因為現行的小型實體定義已近三十年未更新,未能完全反映當前市場的實際狀況。透過更新針對負責管理或提供投資建議的機構(如投資公司與投資顧問)的小型實體劃分標準,美國證管會希望能更精準地識別出真正需要簡化監管程序的實體,從而降低其營運成本並提升效率。
美國證管會主席保羅·S·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表示:「更新證管會針對投資公司與投資顧問的小型實體定義,是消除不必要監管負擔、並使我們的規則手冊現代化的重要一步。」他強調,這項措施有助於建立一個更高效且具適應性的監管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