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每次一到遺產繼承時,兄弟姐妹之間就容易因分配問題而感情破烈,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李晏彰在分享一位世居台北市張姓大哥,誤聽弟弟建言拋棄繼承權,結果,損及自身子女繼承權,氣沖沖來到事務所說要告兩位弟弟詐欺。
張姓大哥表示,其高齡95歲的父親日前壽終正寢,二位弟弟跑來家裡跟他說咱們三兄弟年紀也不小了,都有70多歲,就由咱們三兄弟全部都辦理拋棄繼承權,改由下一代子女繼承之,免得三兄弟百年後還要再辦一次繼承手續,這樣省事許多。
張大哥一聽這樣也對,於是就和二位弟弟一同辦理拋妻繼承權,事後才發現自己小孩損失慘重,因此要告二位弟弟詐欺。
但張大哥的小孩,為何損失慘重?鄭文在表示,依據《民法1176條》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因此就本案例加以說明:原本三兄弟繼承,按其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但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就由其三兄弟之子女繼承。
問題就是出在這裡,因為三兄弟所生子女人數並不相同,大哥只生一位,二位弟弟各生三位,因此按民法法條所規定,三兄弟均拋棄繼承權後,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三兄弟七位小孩「公同」繼承,其應繼分為各七分之一。
換言之,張大哥原本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的權利,拋棄繼承權改由其子女繼承後應繼分就變成七分之一,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其土地價值非常高,一個錯誤的作法,來回之間差異相當可怕。
鄭文在也同時指出民眾另一個常犯的錯誤,許多年老繼承者,想由自己小孩直接繼承,就自行辦理拋棄繼承權,殊不知第一順序尚有其他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權時,自己的繼承權是不會移轉到自己的小孩身上,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例如上述案例,假設只有張大哥一人辦理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就歸屬二位弟弟繼承之,這樣的狀況比第一個案例更慘,張大哥及其小孩是完全得不到遺產。
他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應先請教專業地政士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否則神仙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