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台灣新冠肺炎疫情嚴峻,關心疫情外,也要關心一下荷包,有地政士業者接獲收到許多海外的客戶詢問,指其因疫情因素滯留海外,超過2年,且戶籍已被除,在出售房屋時,還可以商用自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稅率嗎?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客戶出國2年以上,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的規定,戶籍會被逕為遷出登記,無法享受相關的國民權益,所以,很多人都會在2年內回國一次,以免喪失各項租稅優惠及社會福利。
但是疫情蔓延,客戶已經超過2年無法回國,戶籍登記也被遷出了,出售房地產是否能夠享受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呢?
鄭文在表示,該客戶能不能適用?結果會差很大;若可以適用,大概只要繳15萬元土增稅,若不行時,可能要繳納近50萬元,其差額將近35萬元。
經查明,客戶並沒有舉家遷移,直系親屬(爸、媽)還在國內,沒有出租及營業的情事,確實供爸、媽居住使用,因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即使,所有權人在國外,戶籍登記已經被遷出,仍然可以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另外,有關爸、媽戶籍遷入的時間,如果沒有出租、營業的情事,只要在出售前遷入戶籍即可,如果有出租、營業情事,則要排除出租、營業後滿一年才能適用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
另依據財政部80.12.19台財稅第800464366號函,及財政部84.05.17台財稅第841621468號函,例外的情形是,外僑、華僑若沒有直系親屬在台灣,如果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必須在台灣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
所以,兩者的條件大不相同,鄭文在表示,若所有權人在國外,無法回國,要出售不動產時,除了海外授權書外,相關的節稅大不同,建議先做好功課,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