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兒子不成材,阿公想把財產直接讓孫子來繼承,可行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長鄭文在說,根據《民法》規定,孫子很難直接繼承,除非是阿公寫遺囑做遺贈動作,不然,就是「代位繼承」。
鄭文在指出,在傳統的農業社會,重勞動,認為男生具有傳宗接代延續族群命脈的象徵,所以「重男輕女」,而隨著時代改變,漸漸的有「男女平等」觀念,但是不能否認,還是有一部份的人仍有家產「傳男不傳女」的迷思。
一位老爸,育有一對子女,而兒子生有生了一位「帶棒」的小孫子,讓升格的阿公極為高興;詎料,兒子交了壞朋友,開始沉迷玩樂,簽賭職棒,原本快樂的阿公,開始擔心兒子是否有能力把孫子扶養長大。在一次健檢時,阿公發現罹癌,讓他的心情盪到谷底。
幾經思考,希望把財產直接過戶給長孫,不要給兒子,但是,概算贈與房地產,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加總要近百萬,而且,就算贈與給孫子,孫子的監護權還是在兒子身上,難保兒子不會將這筆房地產給賣掉。
所以,決定將戰線拉長,透過遺囑的方式,將繼承權分配在女兒及長孫身上,另外,在兒子和媳婦離婚時,將監護權歸給媳婦所有,避免兒子有機可乘。
正常遇到這種離婚收場的案件,除了財產權的爭論,就是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失望的阿公順勢把小孩的監護權推向媽媽,就是對於兒子的不信任及對孫子的保護,因為透過離婚媳婦的保護,這個孫子才有良好的生活環境及未來,可見阿公的用心良苦。
鄭文在談到,雖然阿公對兒子極為失望,但畢竟血濃於水,這個悲傷的阿公對於這個兒子也非完全失望,他詢問說,如果浪子回頭時,遺囑可以改變嗎?
答案是「可以的!」鄭文在表示,在這個阿公往生以前,隨時可以撤銷或是變更遺囑的。即便,如果真的發生繼承的情事,這個兒子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的,所以法律上還是會給兒子一定的保障。
鄭文在表示,他深深的希望,在其執業中的某一天,可以接到失望阿公的來電,指浪子已經回頭,想撤銷遺囑,這將是故事最美麗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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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補充三項法令規定: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註釋:當兒子先於父親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孫子輩可以「代位繼承」父親的那一份「應繼分」。
△依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註釋:也就是阿公的遺囑,把財產都給女兒及孫子,已侵害到兒子的特留分,此時,兒子可以依法提出「特留分」之請求,其份額為其應得的應繼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