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市三重地區發生一起弟弟因衝動,拿刀殺死姊姊的人倫家庭悲劇,導火線是因為母親在辦理千萬資產的「信託」,受益人只有兩位女兒,獨漏長期照顧年邁母親的兒子,導致手足相殘的憾事發生,令人不勝唏噓!
桃園市信託發展協會第七屆理事長黃國霖指出,此案赤裸地揭示了「不當的財產規劃,比沒有規劃更可怕!」當親情與財產糾葛,明白法理若未能承載真實的家庭情感與貢獻,極可能引發毀滅性的後果。
信託將愛與責任法律化
而「信託」是什麼?黃國霖說,根據《信託法》第一條明文定義:「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如架構圖)。
簡而言之,信託是將資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的機制,也是將「愛」與「責任」法律化的關係。
當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自然人如自己的子女、兄弟姊妹…)」,若受益人是委託人,稱之為「自益信託」;另根據信託本旨(信託目的),而「受益人」是委託人以外者,享有財產利益,則稱之為「他益信託」。
此信託機制的精髓在於,財產一旦進入信託,即具有獨立性與目的性。它不再是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個人財產,而是專屬於「信託目的」的財產。
這項核心功能體現在《信託法》第九條的「信託財產獨立性」,即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得強制執行之標的。
黃國霖談到,在三重悲劇中,若母親或規劃者未能充分考量長期照護者的「貢獻」與「感受」,將其排除於受益人之外,即是嚴重違背了家庭情感的「信託本旨」。
信託本應是用來分配圓滿、預防爭議。因處理不當卻成為激化衝突的引爆點。信託規劃的初衷、溝通了什麼、與信託目的,在在成為「訟則終兇」的禍端。
五大要件穩固信託
黃國霖說,信託的成立,必須由以下五大要件構成,形成穩固的三角法律關係:
一、委託人:通常就是設立信託的資產者本人,其角色是將自己的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並決定信託目的與受益人。
二、受託人:信託的角色。此涉及到「請誰來信託」、「信託要受照顧的對象是誰? 」
《信託法》第十六條賦予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謂「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受託人是信託關係中最關鍵的執行者,必須具備高度的誠信。他是依照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
三、受益人:是指享有信託利益的人。《信託法》允許受益人為自然人、法人,甚至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胎兒。
而三重悲劇的盲點,主要出在於受益人名單的「獨漏」,使長期照顧年邁母親貢獻者感受不到公平。
黃國霖說,信託規劃絕不能只看法律關係,更要看家庭倫理與情感流向,他在推廣「資產健檢」時,都一再重覆宣導,信託是帶著法理的明白,植入家庭的感情,用圓滿的態度,期待一個「家和萬事興」的局面。
四、信託財產。即拿什麼來信託?根據《信託法》,指委託人移轉或處分的財產權,包括金錢、不動產、有價證券、保險金請求權等。
五、信託目的:也是信託關係存續的核心指導原則。黃國霖常要聽講者自問,「為什麼要信託?信託想解決什麼問題?滿足什麼需求?」
他說,《信託法》第五條規定,信託應以書面為之,動產需交付始生效力,而不動產則需登記始生效力。信託目的必須合法且不能違背強制與禁止規定。信託目的決定了受託人管理財產的範圍與方式。
資產健檢與財務規劃
黃國霖另談到,他在推廣「資產健檢」觀念時,委託客戶案例中的鐘家,也是一個非常具指標性的案件。
鐘家的成員,包括鐘父、鐘媽媽,及四個女兒及一個小兒子(如人物關係圖),當鐘媽媽過世後,遺產要如何分配,才能讓家裡的其他成員都受到照顧,是此一「信託」案的目的。
在黃國霖聽完鐘家的家族狀況後,眉頭微皺。他發現繼承人中,有兩位未滿三十歲、身心障礙的雙胞胎姊妹(排行老三、老四),這個家庭辦理分割繼承時,一定免不了「選任特別代理人」這一流程。
此外,大女兒信用瑕疵,最小的兒子剛娶了外籍新娘,心性未定,生活才剛要起步,只有二妹及鐘父的情況較穩定。
母親的財產不算少,但若照一般程序辦「公同共有」,未來要處分房地產,每個人都得同意,甚至雙胞胎還得經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一來一回要四到八個月,事情一拖就變成家庭負擔。
由於鐘家並沒有留遺囑的觀念,黃國霖了解鐘家情況後,不禁對鐘父感嘆說,「您怎麼這麼大膽,敢不寫遺囑?」
根據《民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身障者是受監護宣告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若要參與遺產的協議分割,必須先經過繁瑣的法定監護流程。
因此,在鐘媽媽過世後,有關的財產若不分割清楚,等父親哪天不在了,這一切又會重演。屆時,不僅要再跑一次繁瑣的手續,孩子有各自的家庭,彼此之間的矛盾,也可能隨著房子的產權而糾結不清。
繼承的法理 看見親情的溫度
為了避免鐘媽媽事件的困境再次降臨,他幫鐘家展開了一場家庭總體檢,做了以下規劃:
一、遺囑的補位:由父親與二女兒迅速立下公證遺囑,預先指定財產流向,為後續規劃提供乾淨的產權基礎。
二、法理的圓融:大女兒因信用瑕疵拋棄繼承。家族愛惜她,確保她仍保有房產的實質經濟利益,實現「拋棄繼承,但不拋棄愛」,也設計一個可以轉圜的債務還款計劃。
三、信託的終極保障:最大的規劃焦點,落在身障雙胞胎姊妹的安養。鐘家將部分不動產透過借名登記(由二女兒名義登記,唯一的兒子為實質借名人),並完成具有安養信託精神的不動產信託登記,明確約定:該房地所生利益,皆用於照顧兩位姊妹的生活、醫療、疾病及營養支出。
這份契約,實質上將資產活化後的收益,以「信託」方式鎖定用途,由弟弟老五來執行,確保雙胞胎姊妹在未來數十年,無論遭遇何種變故,都有足夠的「錢」來支撐他們的尊嚴與生活。
在鐘家案例,儘管是間接透過借名登記,但將資產最終指向身障姊妹安養的老五(唯一的兒子),實質上是他與家人共同扮演了資產照顧的設計者與委託者角色。
那天會議結束時,父親長長吐出一口氣。桌上的茶還冒著熱氣。黃國霖收拾文件時,聽見父親低聲說:「這樣,老伴在天上,也該放心了。」
黃國霖說,真正的繼承,不只是財產的分配,而是安心與照顧的延續。他以「法理的明白」,植入在鐘家的感情聯繫上,最終將親情與責任,寫入了法律契約,達成真正的「圓滿傳承」與家和萬事興。
相較之下,鐘家繼承及安養專案與三重事件,兩個案例形成了鮮明對比,讓人必須深思「信託」功能在現代家庭資產傳承中的核心重要性。
信託在財產規劃的功能
黃國霖另指出,「信託」的功能遠超於單純的財產分配,主要呈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資產隔離與債權保護:信託最為強大的功能之一,在於對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一旦財產移轉至信託名下,依《信託法》第十二條,該財產即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個人債務影響。
二、目的指定與永續照顧:信託能精確地鎖定資產用途,確保「錢用在刀口上」。
安養信託的核心價值:如鐘家為身障姊妹設立的機制,確保資產(不動產孳息)專用於身障的二姊妹生活、醫療、看護等必要費用。這是一種保障的設計,避免了繼承人拿到錢後挪為他用,確保了弱勢家人的長期安養權益,這是傳統繼承無法達成的。
三重悲劇中,若信託目的能明確載明「此千萬元專款專用於提供母親的安養照顧、營養品、疾病醫療上或者給付予主要照護者之經濟補貼」,並以年金給付的方式撥付,而非一次性分配,或將所有子女均納入受益人範圍,並依照其「照護貢獻度」設置不同的分配比例,即可大幅降低情感上的不平衡感。
三、避免爭產與代代相傳:信託可事先約定資產分配的條件與時間(例如分批給付、達成某學歷或年齡才給)。遺囑只能做到「一次分配」,而信託能做到「有條件、分期、依目的」的長期分配與管理,確保傳承者的意願能延續數十年。
這些人需要「信託」
此外,哪些人需要「信託」呢?黃國霖表示,凡是面臨下列四大風險的家庭或個人,都極需信託作為其資產規劃的基石:
一、欲保障弱勢或特定對象者 (如安養信託):
這是鐘家案例的核心。當家庭中有身心障礙者、年邁長輩、或未成年子女時,信託是解決方案最佳選擇。
如上所述,法定監護如此的冗長與繁鎖,事先的規劃:安養信託就能避開繁瑣的法院監護程序,透過契約自由原則,預先指定資產的管理者(受託人)和資金用途(受益人),確保家庭成員有人失能時,金錢能迅速、準確地用於照護受照顧者身上。
二、擔心資產傳承後被揮霍者(如分期給付信託):
許多高資產人士擔心子女拿到巨額遺產後不懂珍惜,或者當成了啃老一族!或者變成了五億高中生的翻版,導致資產迅速耗盡。
信託可設計為「附條件信託」或「分期給付信託」,例如:每月或每季給付固定生活費,避免受益人一次性揮霍。這能有效落實「愛之深、慮之遠」的傳承理念。
三、欲防止手足爭產、避免家族失和者(如遺囑信託):
這正是三重悲劇欲避免而未果的風險。當遺產分配涉及不均或貢獻度差異時,信託可以將原因公開透明、法律化。
「遺囑信託」是透過遺囑指定特定資產設立信託,將資產管理權交由專業或者受信賴的受託人,不盡然是手足之一,能避免單一繼承人因獨享管理權而引發其他人的不滿與猜忌。這是一種「用專業制度,取代人情壓力」的智慧。
四、面臨債務或信用瑕疵風險者(如資產隔離信託):
如鐘家大女兒的案例。信託的資產隔離功能,可以有效保護資產不被受益人的債權人追討。此處需注意的是,欠錢理所當然要直面負債「天經地義」;且信託的設立必須在債權發生前完成,若在債務發生後才設立信託意圖脫產,依《信託法》第六條,債權人仍可聲請法院撤銷信託。
信託大哉問
黃國霖另談到,他在推廣「資產健檢」與信託宣導座談會上,也有不少人提到以下四大問題,需要加以釐清,讓大家更了解「信託」在財產傳承及規劃上可以發揮的功能。
一、關於「掌控權」的擔憂:「我把錢給銀行,那我不就管不到了?」「我把不動產信託給子女,房子變成他們的名字,日後賣掉了!我要住哪裡?」
黃國霖說,客戶擔心失去資產的控制權,這時,就要讓他們了解,信託是「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委託人可透過信託監察人或信託契約,保留高度的指示權,例如指定資產的投資方向、處分時機等,並非完全放手。
二、關於「監察人」的疑問:「監察人要找誰?如果監察人跟受託人串通怎麼辦?」
黃國霖說,依《信託法》第三十六條,信託監察人是保障受益人權益的重要角色。在安養信託中,監察人通常是具備公正性的親友或擬定契約的規劃者,負責監督受託人是否按照信託目的執行。信託制度的設計,就是透過「風紀股長」的出現,來降低道德風險。
三、關於「啟動時機」與「流程」的疑惑:「我現在還很健康,如果以後失能要怎麼啟動?」誰來通知?誰知道發生了該啟動的機制?
黃國霖表示,這涉及「自益(安養)信託」的設計。契約中可約定明確的啟動條件,例如: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為失能、或領取重大傷病證明等,一旦條件成就,由受託人或監察人依約啟動資金給付,比耗時九個月或四個月的法定/意定監護流程更有效率,這是信託「契約自由」的優勢。
四、關於「稅務」與「繼承」的混淆:「信託可以節稅嗎?信託是不是就不用繳遺產稅了?」
黃國霖解釋,信託並非直接的節稅工具,而且,資產成立信託時,若受益人為他人,屬於「他益信託」,就涉及「贈與稅」;若為「自益信託」,則在委託人過世時,信託財產仍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他希望大家能了解,「信託」的功能在於「目的控制」與「風險隔離」,而非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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