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分人於銷售○○市「○○丰蘊」預售屋建案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契約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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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客座教授、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