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業者因市場趨勢變化開始學習電子商務的技巧與操作及行銷,卻因不了解全貌瞎子摸象,效果不如預期,也因這個階段性的結果對電子商務逐漸喪失信心而選擇放棄。歸納其成效不彰原因在於,多數業者只是急於學習如何操作,卻忘記要思考本身的行業及商品的消費客眾喜好及慣用的虛擬平台介面,是故無法精確掌握及吸引客眾的目光。以臉書為例,目前臉書平台的消費核心主力介於二十五至三十五歲,若自身品牌(或產品)主力客群在此年齡範圍,相對適合用此工具來吸引客戶。臉書的平台介面除了粉絲專頁還有社團、個人頁,但為何市面上的學習課程都是以粉絲頁為主?因為多數這樣的課程是由行銷廣告公司開設,以粉絲專頁建構及買廣告為教學核心,最終目的是希望業者委託教學單位代為操作購買廣告,因為行銷公司若想成為臉書授權代理商,必須每月有高達約一百萬台幣以上的購買廣告支出量。但真實的狀況是個人頁、社團、粉絲專頁都必須相互發揮其功能及交錯運作,才能達到最大的引客效果。通常業者還會一併善用Line、WeChat等即時通訊軟體掌握住客戶,藉此分類為A主顧客、B中堅客、C游離客等三種類別,依序以漏斗式行銷法則分門別類的收納住。個人頁、社團、粉專交互運用針對臉書常用的三種型態:個人頁、社團、粉絲專頁,三者之間的使用屬性、操作方法、適用族群皆有所不同。在個人頁持續經營是相當重要的關鍵,能與自身的A級顧客保持相對密切的聯繫,也能有更深度的信任。社團則是真正獲利的關鍵,通常業者成功的方式,是將個人的形象開始依消費客眾的需求去經營建造,慢慢以較為貼近自身個性的方式去貼文及分享,讓消費者在無銷售壓力的狀態下認識自己,經營一段時間後,再慢慢加入不同的社團,去觀察及認識版主及其他社員,參考每個社團經營的風格及客眾屬性,找出最適合自己客眾的風格及方式,等待時機成熟後建立一個新的社團,號召其他社團成員加入。一開始先將社團設為公開模式,讓有興趣的團員加入,若擔心貼文沒有互動性,也可先開放社員發表文章,但內容必須經過社團管理者審核,一段時間後等社團人數達三千至五千人,即可更改閱覽權限規定,將社團設定為不公開。一旦設為不公開後,反而會有許多人要求加入社團,這時另可要求這些朋友及客眾先加為個人帳號朋友,個人帳號與社團交互應用,就能日積月累培養出主顧客群,產生高利潤業績,有了基本盤後再開始建立粉絲團買廣告,增加品牌及商品曝光度,讓其他消費者看見產生媒體信任。漏斗式行銷推廣 反漏斗式銷售漏斗式行銷是以臉書先將A、B、C、D(競爭者)等完全不同消費屬性客層來關注,以形象曝光建立為主要的工作核心,有了第一次交易或實體接觸後就能區分出A、B、C等客層,並以Line及WeChat等將客戶以群組收納住以利及時告知商品或品牌活動訊息,另外慢慢建立信任關係舉行實體讀書會或商品研討會等,就可以讓客戶產生極大的忠誠度,甚至變成主顧客及朋友,在銷售商品時將最好最新的品項以反漏斗方式推廣回去,所以好的成長期高利潤商品都是在主顧客面交易,回推到臉書時往往就是成熟期低利潤產品。因此必須善用漏斗式行銷建立推廣形象並以反漏斗式銷售,才能達到最大的推廣及業績利潤空間。近來臉書爆發個資外洩問題,可能慘遭歐盟個資法(GDPR)最高裁罰全球營業額約四%罰款,GDPR法令也將趨於更加嚴格,以臉書虛擬通路等經營國際化事業體系,不可不更加謹慎應對及建立企業個資安全防護系統。在台灣個資法第十八條中對於個人資料的收集或資訊處理也有相當的規範,對於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如果沒有特定目的,不得任意處理及散播資訊,最重要的是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在學術研究方面有其必要性,所公開資料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台灣對於個資法處分較為寬鬆,最高五十萬台幣,但若有企業跨國經營誤觸歐盟個資法GDPR幾個重要項目(例如:非法處理個資、沒有合法理由拒絕用戶停止及處理個資需求、向第三國傳輸個資資料、未建立完善個資隱私風險評估或未設有保護專員等),將處以全球營業額二~四%的罰款,台灣法令未見完善,但要經營跨國企業的你我將無法不去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