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一案來看,判決文內容指出,「聲請人一」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同院110年度訴字第183號遺產稅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事實略為「原告為被繼承人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00股贈與其配偶,於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嗣被繼承人於 l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使得原告為唯一繼承人。」
本文為付費文章,欲閱覽請至商城作數位訂閱 訂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