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一生,總為家庭、生活打拚而累積財富與財產;然而,當生命殞落時,這些財產不僅帶不走,還會成為遺產,遺屬也有繼承上的法律問題,此即為本期所要探討的內容。Q:我與乙為夫妻,結婚二十二年,有子女丙、丁二人。日前我就醫檢查發現罹患肺腺癌,可能不久於人世,而我留有婚前即持有現值二百萬元之名畫一幅,與結婚十年後始購之房屋一棟,當時價值一千萬元,目前價值二千萬元,但尚有貸款餘額四百萬元未付。此外,三年前因女兒丙結婚,我曾贈與丙二百萬元,妻乙目前除擁有結婚前自行購買價值一百萬元之珠寶外,尚有婚後繼承其父遺產一千萬元,我與妻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請問:我死亡時,我與妻乙之婚姻財產應如何計算?A:(一)您死亡時,與乙之婚姻財產如何計算,說明如下:1.您之婚姻財產:a.婚前財產:名畫一幅現值二百萬元。b.婚後財產:房屋一棟價值二千萬元(民法第一○三○條之四:「Ⅰ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Ⅱ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參照)。c.婚後債務:貸款四百萬元。2.您的妻子之婚姻財產:a.婚前:珠寶價值一百萬元。b.婚後:繼承其父之遺產一千萬元。3.您與妻乙之間的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a.民法第一○○五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與同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b.您之剩餘財產為一千六百萬元,妻乙之剩餘財產為零(蓋以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規定,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亦即在您與妻乙間之法定財產關係因您死亡而消滅時,乙可先對您請求八百萬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下期將說明配偶與子女的財產繼承部分。(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