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這幾天的大豪雨,讓我家裡淹大水,農作物跟家具都泡爛了,我一個住鄉下的朋友連房子都被沖毀了,政府難道沒有補助的方式嗎?A:親愛的讀者,這次突如其來的大豪雨,造成人民許多損失,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許多的補助與減稅措施,經本刊整理如下:一、財政部就相關稅目之減免規定:(一)所得稅:凡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均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果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另外,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三五○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除實地勘查。注意,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三)貨物稅:受災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可以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針對此一議題繼續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