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大爺攜手走過近50年的老伴去世了。兩年多來,70多歲的李大爺一直一個人生活。李大爺身體狀況尚好,兩個兒子各自事業也比較順利,不需要操心。而且李大爺每月有2200元退休金,再加上有醫保,生活過得還算滿意。可是李大爺有一塊心病,他覺得一個人過很孤獨想找個老伴。2007年經人介紹,他認識了王女士。相處一段時間後兩個人希望能共度晚年,互相照顧。但是李大爺的兒子們卻極力反對這樁婚事,他們擔心父母的財產落入外人之手。李大爺目前有4萬活期存款,8萬即將到期的國債。此外,跟亡妻共有兩套房子,一套現在自住,市價35萬元,一套出租,市價25萬元,每月租金600元,李大爺希望身後將兩套房子都留給兩個兒子。為了合理合法地在一起生活,李大爺和王女士仍計畫結婚。為了讓兩個兒子安心,李大爺打算做婚前財產公證,確保將來孩子得到自己與亡妻共有的兩套房子。
#@1@#李大爺已進入高齡階段,基本收入是退休金和房租收入。支出除了日常生活支出外,保健和醫療費用也是很大一塊。這個階段,理財主要目標是合理規劃財產,在保證財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一定收益。李大爺的活期存款4萬元,每月支出2000元,流動性比率20,正常情況下流動性比率應為3~6,流動性資產過高,建議保留4000元活期存款,購買8000元貨幣市場基金。其餘2.8萬元購買債券型基金。李大爺年事已高,且沒有炒股經驗,投資應以安全為主,不建議投資股票。股票投資雖然收益較大,風險也很高。建議8萬元國債到期後,其中3萬元定存,分為三份,分別存為半年、一年、兩年,需要用錢時都會有即將到期存款可備使用,一次性存固定定期划算。並注意在存款時約定自動轉存,一方面避免到期後不及時存,逾期部分按活期計息的損失;另一方面到期後不久,如遇利率下調,未約定自動轉存的再存時就要按下調後利率計息,自動轉存的就能按下調前較高的利率計息。如到期後遇利率上調,也可取出後再存。
#@1@#另外5萬元可繼續購買國債、金融債券或債券型基金,國債是國家擔保債券,信譽度最高,很適合老年人投資。大家知道,存在銀行的錢都會縮水(通膨的功勞),國債的預期收益雖不算是理財產品中最高,但風險非常小,短期國債還能有效抵禦通貨膨脹,加上國債利息不收稅,投資收益穩妥、安全。通過溝通,李大爺願意適度承擔風險以獲取收益,計畫以1萬元投資股市,考慮到李大爺這方面經驗較少,建議購買股票型基金,基金是一種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相當於委託基金公司的專家幫我們選擇股票進行投資。購買基金既節約投資成本,又能分散投資風險,還具有很好的流通性,之後如果急需用錢,可到基金管理公司要求贖回或到證券市場賣出,變現容易。此外,李大爺每月節餘下來的800元,建議定期定投(即定期定額)購買債券型基金。
#@1@#李大爺跟亡妻共有兩套房子,一套35萬元,一套25萬元。這兩套房子的所有權其實不完全歸李大爺,是李大爺與亡妻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李大爺所有,即李大爺僅擁有其中30萬的所有權。另一半財產即30萬元是李大爺亡妻的財產,因未留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即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李大爺和兩個兒子三人繼承,法定繼承按人數等分,每人分得10萬元。因此現有財產30萬加上繼承所得10萬元,李大爺共有40萬元財產。具體財產分割方式可與兩個兒子協商。
#@1@#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上述規定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據李大爺所述情況,他的房產是婚前財產,只要李大爺有證據(如房產證)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所以李大爺可以不做婚前財產公證。
#@1@#由於李大爺年事已高,建議立遺囑並進行公證。如果不立遺囑,李大爺身後的財產將由兒子與妻子均分,無法達成將房產留給兒子的意願。訂立遺囑時,需注意遺囑人只能對自己名下合法財產的繼承,進行相應處置。即李大爺只能對40萬房產進行處置。訂立公證遺囑時,立遺囑人需要填交公證申請表,並出具身分證明、財產證明;並且由公證部門對遺囑人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要素進行審查,通過後才能夠給予公證。如無特別約定,李大爺與王女士婚後所得財產將歸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