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營建署為了電動車進得了社區新開了一道門,但對既有建物卻沒有「強迫性」,任何事都要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社區「規約」的規定,因此,車主提出充電設施申請時,事涉公共空間的使用,管委會做不了主,得交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同意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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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學系
證照: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雙證照
專長:不動產、美食、觀光等多領域報導;長期關注「民法、信託法、遺產暨贈與稅法」中,與理財有關的分析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