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明現年38歲,目前在一家生產電子零組件的電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32歲的妻子,在貿易公司擔任會計,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6歲、4歲,都在讀幼稚園。
#@1@#夫妻兩人愛情長跑8年才結婚,交往時對未來的婚姻生活有共識,因此,婚前兩人就開始有計畫的存錢,準備結婚後能購屋;7年前兩人終於排除種種因素結婚了。所謂「家」是未來的城堡這個觀念深植其心,決定將省吃儉用多年存到的第一個200萬元用來買愛的小窩。考慮許久終於看上位於中和的3房公寓,雖然是中古屋,但是總價也要600多萬元,200萬元的存款剛好只夠支付頭期款,和買一些簡單的家具,等於是買了房子之後,存款簿也就跟著從零開始。當時兩人比較了各家銀行,一般的房貸每月至少要攤還將近3萬元的貸款,想想扣掉兩人的日常花費、給父母的生活費,每個月根本所剩無幾,成了標準的月光族,兩人體驗到所謂「新貧窮階級」的無力感,但為了有個避風港的家,夫妻倆還是願意同甘共苦地一起攜手走過。但因申請房貸需要信用良好的保證人,陳健明於是找了10多年的好友賴建豪當保證人,因他服務於某上市櫃公司,擔任技士一職多年,一向有穩定的收入,年薪60萬元,是銀行認同的好客戶,因此符合保證人資格。
#@1@#近來陳健明因以往的股票投資獲利不少,手頭上還多了一筆現金可以周轉運用,在朋友幫他分析之後,提出最適當的建議,並依照需求立即展開規劃。夫妻倆決定提前清償房貸,不想再過背負房貸的蝸牛族生活,但去申請清償證明時,沒想到卻遭銀行拒絕,理由是保證人賴建豪目前仍積欠銀行債務未清,要求陳健明必須替賴建豪辦理債務清償,或是請賴建豪出面將卡債還清,否則不能提供清償證明,經了解後才知賴建豪在該行另有卡債未清。銀行經歷這幾年的卡債風暴,面對排山倒海的卡債呆帳,讓消金業務成了錢坑,因此,多數金融機構除了緊縮放款業務,另外規定要求借款人應將卡債一併清償,否則也不能做清償房貸債務的動作。納悶的陳健明向賴建豪詢問才知,因前年投資失利,股票套牢,急需高額資金周轉,便動用名下一張現金卡達15萬元,加上還有一筆20萬元的信用貸款,銀行繳款紀錄不佳,導致銀行信用緊縮。但在陳健明的認知中,他覺得房貸債務人不應該擔保保證人債務,於是打電話向銀行公會求助。
#@1@#銀行公會接到陳健明的電話,並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隨即與該銀行個人金融處主管聯絡,對方也表示會查明之後主動回覆客戶與公會。隔天,銀行專員回覆表示已辦理清償證明,否認陳健明申訴的事實,並表示陳健明做清償動作的當時,分行經辦人員王小姐只是表示要確認保證人是否「設定為連帶債務人」,在程序上難免會需要幾天作業時間,並未以此理由拒絕清償。雖然陳健明對於銀行的解釋多所不滿,抱怨銀行人員訓練不足,但經與銀行專員冷靜坐下來研究討論後,還是體會到抱怨歸抱怨,解決問題畢竟才是首要之務。後續銀行也立即處理,決定陳健明「已不必負責保證人的債務了」,並且同意立即辦理清償證明,整件事終究得到圓滿結局。
#@1@#究竟房貸保證人若在銀行有負債,債務人該不該幫他還清?銀行業者表示,抵押權設定的權利範圍是債務人所擔保的債務,所以當債務人要提前清償房貸,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即使有到期未清償或有逾期的債務,債務人不需幫其做債務清償。銀行要求債務人清償借款皆須依相關法令規範執行,銀行業者表示,在現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規範下,債務人的房貸結清時,銀行不會要求一併結清其他正常繳款或未到期的貸款。但若債務人要求於房貸結清後,領取清償證明以塗銷設定,銀行在向債務人確認要終止所有借貸關係以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原本未到期的債務也須視為到期,則銀行可要求債務人清償於同行庫的其他借款及發生保證債務的債權後,才開立清償證明予以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但保證人的債務則不在此項範圍。例如王先生除了房貸外,後續在同一銀行申辦了信貸,且擔任王先生保證人的哥哥也在同一行庫動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但逾期未繳款。現王先生決定提前清償房貸,並且想要領清償證明去塗銷,則銀行在與王先生確定要終止與銀行的借貸關係去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下,可要求王先生一併清償信貸後開立清償證明予以塗銷,但不會要求王先生清償哥哥的卡債後才可以塗銷。在銀行實務上,若客戶清償房貸但尚未清償同一行庫的其他借款時,銀行可先返還房貸的借據或僅就房貸出具已為清償的證明,但可不開立可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證明。
#@1@#如非必要,盡量不要擔任他人的保證人,以免日後背負無謂的債務;如真的無法避免,務必要先釐清以下事項:1. 為擔任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2. 保證期限3. 保證債務是有擔保借貸或屬無擔保借貸4. 借貸期間內可否更換保人5. 借款人本身是否有償債能力
#@1@#所謂「保證」者,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所以,在本案件中,原則上保證債務係存於銀行業者與賴建豪之間,雙方約定若遇有陳健明未依約清償房貸債務時,賴建豪須代替陳健明清償之。因此,陳健明只要未擔任賴建豪之保證人,其對於賴建豪之債務是不負清償責任的,陳健明清償房貸之權利更與賴建豪積欠銀行債務二者亳無關係,銀行不得要求陳健明代替賴建豪清償信用卡欠款及信用貸款。另外,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此點常為保證人所忽略。而關於保證人所享有民法給予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第739-1條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故就保證人之權利,今臚列較重要且常見者於下,提醒讀者注意:1. 保證人之負擔,基本上以主債務之限度為限。2.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3.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4. 保證人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如有下列情形,保證人則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5.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6.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最後,保證債務之債務總金額常牽涉到利息之計算,而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利息部分若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者,讀者亦應注意利息部分之時效問題,就此併予提醒讀者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