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以來,全球股市牛氣沖天,包括黃金、全球資源或區域及個別國家,如拉丁美洲、金磚四國、印度、俄羅斯、印尼、巴西、中國等基金的1年期報酬率都超過100%,就連高收益或新興市場債報酬率也超過5成,讓基金投資人笑得合不攏嘴。但是立法院決議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實行「最低稅負制」,境外基金獲利部分將納入海外所得課稅,這部分原本可是許多有錢人的投資避稅管道,此舉甚至引起許多投資人恐慌。其實,境外所得並非所賺的每一塊錢都要課稅,只要搞懂「最低稅負制」的觀念,便能輕鬆投資、安穩獲利。而其課稅原則有以下4個條件:
#@1@#要搞懂境外基金課稅標準之前,要先了解你買的基金註冊地在哪裡。這一次財政部要課稅的標的是「境外基金」,也就是基金註冊地在台灣、中國大陸以外的共同基金,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投信發行的新興市場基金、全球高收益債、資源基金……等,因為註冊地在台灣,便不屬於此類課稅範圍。至於國內投信募集發行但投資台灣地區以外的共同基金,雖然也稱為「海外基金」,但因為基金註冊地是在台灣,因此也不在「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內。要注意的是,若個人當年度海外基金的配股配息和其他的存款利息,每年合計超過27萬元的綜所稅免稅額的部分就要課稅。此外除了台灣與中國,包括香港、美國等其他國家都被財政部定義為「境外基金」,若投資人購買這些區域發行的基金,就得看清楚以下條件2~4的內容了。
#@1@#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薪資、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海外股票股利股息、境外債券基金配息)、財產交易所得、退職金、租賃及權利金、自力耕作漁林牧礦、比賽及中獎獎金、其他所得(包括境外基金買賣交易所得)等共10項,如果這些所得加總起來超過100萬元(含),就要課稅。尤其很多高收益債券基金的年配息率高達10%以上,如果投資金額達上千萬元的基金大戶,就要留意配息的金額是否有超過100萬元的疑慮。至於境外基金獲利的部分,有2點要特別提醒投資人:獲利必須建立在基金買賣交易完成的基礎上,如果你的境外基金帳面賺了100萬元但還沒有賣掉,則該筆獲利屬於帳上未實現獲利,無須申報納稅。計算基金的取得成本,目前財政部的規定是如果投資人無法舉證自己所持有的境外基金或其他海外股票的成本,就會以成交價的20%列為海外所得金額,海外不動產則以成交金額的12%列為海外所得金額。舉例來說,如果你在2010年以後賣出的境外基金總成交金額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就要列入海外所得金額(此種方式對投資人極為不利),所以建議投資人盡量舉證境外基金或海外股票的申購成本,則以實際成本或2009年12月31日的淨值,兩者取其高者視為成本。
#@1@#海外所得計算出來後,還必須再將其他6種所得加總,合計超過600萬元才需課徵20%的稅。這6種項目包括: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壽險、年金險有3000萬元免稅額,超過3000萬元部分才要列舉)、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員工分紅配股時價格超過面額部分、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以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將這6種所得和海外所得一起加總,就是統稱的「基本所得」,當「基本所得」超過600萬元時,才需要被課徵20%的稅,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最低稅負制」。
#@1@#接著則要比較一般綜合所得稅金與最低稅負制的稅金(基本所得稅額)哪一個金額比較高,兩者取其大者申報,也就是說只需繳納一筆稅金即可。由於最低稅負制實施至今已經超過4年,但實際上課徵對象僅約5000戶左右,只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1而已。其實最低稅負制要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只有金字塔頂端20%的高收入族群會受到波及,也就是說每1000個申報戶中只有1戶會受到影響,多數投資人應該都不會有被課稅的問題。境外基金獲利如何課稅?假設你的境外基金實際成本淨值為18元,2009年12月31日淨值為21元,你在2010年1月1日以淨值23元賣掉,則23-21=2(18元和21元以較高者為成本),這2元便要列入海外所得;但如果1月1日的淨值為16元,賣掉時賠了2元(16-18=-2),則這2元便可以用來扣抵其他檔境外基金的獲利,例如A基金獲利12元、B基金賠8元、C基金賺3元,3檔基金總計賺7元(12-8+3=7),那麼只要以7元認列為海外所得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