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伴隨著繼承遺產爭議,常出現「特留分」一詞,蔡岳臻表示,當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權利」被剝奪時,例如,「被繼承人(死者)」依其自由意志,在生前所立之遺囑,聲明全部遺產獨留給四子中的么子,則其他三位哥哥的「應繼分」變沒有了,如此,將很不公平,因此,《民法》還是給了「特留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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