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管會資料,到今(2010)年9月底止,連動債爭議案件透過銀行公會進行和解,給予民眾適度補償的案件,已超過2萬件,和解率為91.5%,成效雖然不錯,民眾卻已受傷慘重。消費者若遇到類似的糾紛該如何自保?本文以法律觀點為民眾解惑。Q:向銀行買基金,算投資人還是消費者?是這次國內連動債事件的主要爭議所在,銀行認為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民眾必須為自己的投資成敗負責;但許多民眾則認為,他們是銀行透過理專介紹才買的,銀行對自己賣的商品應該負責到底才對。到底誰有理?A:最近幾年,像肥前屋老闆一樣購買境外基金、連動債等金融商品而慘賠的事件層出不窮,金管會正研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除了要對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做更嚴格的規範,金管會主委更決定將把各銀行理財專員「登記列管」。現行的管理並未針對理專職務規範,而是依據理專賣的商品分別管理,例如,理專若有賣保險商品,須取得保險證照,有賣證券商品也須取得投顧相關證照。未來金管會則要把理專「一網打盡」,訂定統一的管理規範。政大財務管理系教授周行一在日前金管會舉辦的研討會中,對金融業者講了一句非常重的話:「客戶相信理專,但銀行應珍惜客戶,而非利用客戶的信任牟利,造成客戶的損失。」另一個對銀行和理專的壞消息是,主管機關與學者漸漸達成共識,認為銀行若賣給民眾不了解的金融商品,就類似詐欺行為,這有可能是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法方向之一。至於銀行理專勸說購買金融商品甚至保證獲利,是否構成詐欺或涉及詐欺罪之施用詐術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不實之資訊,資訊有真假的內容,才可能不實;沒有真假內容的語言(如價值判斷),無從施詐。未來之事,無法當下判斷真假,難以證實是否詐欺,例如證券分析師告訴投資人,某股票值得投資,投資人買入,結果被套牢。必須注意的是,針對未來的事表示意見,如果混雜了現狀的欺騙,仍是詐術的行使,例如投資理財專家宣稱某股將大漲,同時又佐以虛構的財務報表,投資人因此相信,便屬之。不實的訊息也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傳遞。所謂「不作為」,是反於社會期待之意,例如銀行理專販售不保本之連動債,刻意不告知真相,涉及不作為能否詐欺的問題。依據法律可以形成不作為詐欺的保證人地位,例如民法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假定受任處理財產事務的人,故意不將事務的狀況說明清楚,以致委任人認知錯誤,發生財產損害,此受任人即理專得到相對的利益,受任人成立不作為詐欺。此種情況下的受任人可能(但不必然)同時成立背信罪。詐欺罪的成立,必須損人且利己;背信罪之成立可能損人利己,也可以是損人不利己(刑法第342條),併予指明。準此,即使是透過合法金容機構公司理專,操作投資理財,投資人也應主動經常性查核所有投資交易,確認是否都是自己親自下單,以免受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