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心理治療師的工作而言,常必須藉由引導方式,使病患(客戶)說出心裡的話以進行治療。然而,若是談話內容包括上市櫃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消息,心理治療師進而以此作為交易股票的依據,即構成證交法規範的「內線交易」;若其他人等因與該心理治療師反向操作而造成損失,亦可向其請求賠償。Q:我先生是某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某日我在心理治療師丙處接受催眠時,被誘導說出該公司獲利倍增之事實,之後丙即以一股20元購進1000股;而當時在場的某丁亦於同日賣出1萬股(同價)。消息公開後,股價上漲至25元,且前10日之收盤平均價為24元。請問丙應否負責?如應負責,對誰負責?有何限度?A:依您來函所述,茲分析如下:一、丙是否構成內線交易?1.某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受內線交易之規範?答案應為肯定,蓋因您先生的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將受內線交易的規範,這裡假定其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2.董事長之妻是否為公司內部人?答案應為肯定,蓋以董事長為內部人,而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7項準用證交法第22條之2第3項規定可知,內部人之配偶亦為內部人。3.心理治療師丙是否為消息受領人?答案應為否定,蓋以內部人違反信賴義務為前提,惟您係受催眠時說出獲利倍增的事實,非其可控制,並無違反信賴義務。4.可否將心理治療師丙認定為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答案應為肯定,因心理治療師在治療時,通常可以獲悉他人祕密,本件您是在接受治療的催眠時說出該消息,丙應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3款之內部人。5.獲利倍增是否為內線消息?答案應為肯定,蓋以其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5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的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的消息。6.最後,丙買進股票應屬於內線消息公開前。二、丁得否對丙請求損害賠償?如可,可以請求多少?1.丁得對丙請求賠償。蓋丁係丙買進當日賣出股票,為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2.賠償額度為何?原則上為1000×(24-20)=4000(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3倍),併予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