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去年剛結婚,賣掉單身時居住的小套房,換成2、30坪較大的房子,享受歡樂新婚生活的同時,也不要忘了換房子的節稅權益。換房子在所得稅上的節稅權益,就是重購自用住宅退稅,也就是說在出售自用住宅房屋2年內,再重購自用住宅,則原來出售房屋要繳交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可以申請退稅。但是有一些條件限制:1.出售房屋且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須完成重購;2.重購的自用住宅房屋價額須超過原出售房屋的價額。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包括:1.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實是自用住宅;2.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的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膳本,以證明重購的房子價格的確高於出售的房子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果是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的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如果是先賣後買,須先在出售年度繳稅,然後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的年度,自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者,較無問題,只要在出售年度檢附上述戶籍遷戶及產權移轉等資料,就可以直接抵稅。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用先生或太太的名義出售自用住宅,再用太太或先生的名義重購者,都可以適用。重購退稅的計算方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假設某人在2010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2010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元,其20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4萬9千元,免稅額單身8萬2千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7萬6千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萬4千元)為18萬元,其申報的2010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6千元。計算方式如下: 1.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54萬9千元-8萬2千元-18萬元)×6%=17220元 2.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54萬9千元-10萬元)-8萬2千元-18萬元]×6%=11220元 3.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17220元-11220元=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