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災害發生時,都會激起民眾的愛心,即使平時,也有不少人持續熱心捐輸公益,這些愛心,在報稅時都可以化為節稅權益。依規定,可以列報的捐贈扣除額有下列幾項:捐贈給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上述捐贈總金額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範圍內列舉扣除。 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出資贊助國防、勞軍及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等,沒有金額的限制。 捐贈給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2010年有五都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市長及市議員為2010年4月25日~11月26日止;里長為8月25日~11月26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如有取得捐款收據,就有機會可以抵稅。 個人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範圍內,可以列舉扣除。如未指定捐款給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以全數列舉扣除。必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收據正本。 有一陣子,企業界名人採取學校課桌椅等實物捐贈方式逃稅的情況很多,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當然這些名人的下場,除了被補稅之外,還留下逃漏稅的惡名。而國稅局也針對各種實物捐贈的方式嚴加訂定各種防範規定,必須拿出統一發票等實際購入的金額證明,才准予列報,同時還特別將矛頭指向公告價格一直低於市價甚多的土地捐贈,以防杜利用捐贈無法使用或只能低度利用的土地之逃漏稅行為。財政部近年來,都會指示各區國稅局訪查蒐集轄區內土地交易資料並研析後,核定該年度的「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以今年可以列報土地捐贈項目為例,如果是個人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屬於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