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有時基於特定因素,會在交易市場將自己發行的股份買回,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然而,依據證交法規定,買回股份後,除了必須在財報上的資產負債表上詳列相關科目及明細外,買回的股份亦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銷除,以維持市場的正常運作。Q:我服務於一家上市公司,擔任財務長一職,選後由於政治情勢不明之因素,導致公司股價暴跌約15%,董事會開會決議於市場上買回自己發行之股份,計畫於4月25日至5月22日間,以每股30元至40元之區間價格買回,買回數量上限為5000萬股。請問我們公司買回自己股份後,應如何反映於資產負債表上?依照目前法律規定,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後,應如何處理或辦理?A:就您所述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1.貴公司本次買回自己的股份,依證交法規定,應於買回後6個月內銷除: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股票已在上市、上櫃買賣者,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得買回其股份:a轉讓股份予員工;b作為股權轉換之用;c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另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公司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3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3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本件,貴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買回自己的股份,係因公司股價因政治不明因素而暴跌15%,而決議實施庫藏股。因股票大跌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貴公司實施庫藏股,係謂為維持或穩定股票價格,屬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之事由,其買回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6個月內銷除並辦理變更登記。2.貴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應列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項」:依證交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之庫藏股如應辦理,減資之變更登記應屬法定之減資之事由。因此,庫藏股買回,實質上減少在外流通股份,公司資本會減少,本質上應屬「股東權益變動事項」,而非「資產變動」。且因買回之庫藏股不會立即銷除,因此應將庫藏股收回的成本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股權權益項下,做為減項。本件,貴公司以30元至40元的價格區間買回庫藏股5000萬股,應將實際取得的成本(新台幣15億至20億元),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處理。實務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亦為相同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