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營企業屬於家族或親屬事業,其經營階層的組織架構中,總不乏彼此互為親屬關係者,或是其他外來的轉投資公司代表人。?然而,若該企業為公開發行或上市、上櫃公司時,因為牽涉到眾多投資人的利益,且為避免公司經營落入某些密切的關係人等手裡,主導公司運作及決策,而影響到投資人的權益,證交法對於其董監事身分的規定更加嚴格。?例如在董監事的當選名單中,除非經過特別允許,對於親屬關係的規定,董監事互為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的關係的人數,不得過半;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公司的大股東擔任董監事,證交法亦規定不得由同一家公司的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否則即違反相關規定。Q:A公開發行公司在今年的股東會上改選董監事,且當選名單日前已經出爐,其中,當選之5席董事分別為:B公司代表人甲、C公司代表人乙、自然人丙、丙之配偶丁、丙之孫戊。另外,當選的2席監察人分別為:C公司代表人己、自然人丙之姪女庚。我想問的是:此董監當選名單當中,有哪些部分違反證交法之規定?A:依您所陳述,關於A發行公司董監事改選後的名單,以及其關係的內容,分別說明如下:1.依證交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因此,C公司代表人乙及己分別擔任A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違反證交法規定。2.依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丁為丙之配偶,而戊為丙之孫(為二親等),丙、丁、戊等3人擔任A公司3席董事,超過A公司5席董事的1/2,即違反證交法規定。3.依證交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1席以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姪女為兄弟的女兒,庚為丙之姪女,為丙之三親等,並未違反證交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