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世中國媳婦!拿鋤頭、拿刀作勢殺公婆、小叔,半年內8度違反保護令,起訴期間也照犯,98年從中國湖南嫁來新竹的羅姓婦人(27歲),來台不久就與先生大吵,坐輪椅的小叔趨前瞭解,羅婦竟放話『我要殺了你哥!連你也一起殺!』99年2月小叔聲請保護令,新竹地院法官裁准不得對公婆、小姑、小叔騷擾與精神上不法侵害。」(自由時報,2011/06/27)所謂的保護令,係指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家庭成員,法院根據聲請人之聲請,所核發之具有強制力之命令;最近有愈來愈多的新聞顯示,申請了保護令,還是無法保護自己,到底是保護令的功效不彰,還是民眾對保護令的了解不足,使得保護令無法發揮應有的功效,以下就保護令之種類、救濟範圍、聲請程序做一介紹。 保護令的種類,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知分為民事保護令與法理上所稱的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又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需聲請人透過書面聲請,但區別為通常保護令要等法院審理程序終結後,依終局裁定核發;但是暫時保護令則不需審理程序便可核發,簡單講,在速度上比通常保護令來得快;另外緊急保護令,則是無須書面聲請,但需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是3種方式中,核發速度最快的方式。而民事保護令的救濟範圍方向,分3種保護令皆有的共同救濟與只有通常保護令才有的特有救濟,其救濟之範圍分列如下:一般民眾常認為保護令核發之後,上述的保護全都會核准,其實不然,法官針對聲請當時情況加以判斷,而單項核發,如禁止施暴、查閱資料等;像上述新聞中,可見施暴人與受害人同住一個屋簷下,法院核發保護令應該僅是核發禁止施暴與騷擾,並未發給遷出令,也因此,在同住的情況下,使得施暴人得以持續施暴,保護令對其根本沒有效用。協會建議,當家中有人施以家庭暴力(含性、疏忽、精神虐待與肢體暴力),而受害人欲申請保護令時,應多考量要向法院申請哪一種保護令,才可以保護安全,達到保護令的最大功效。千萬不要忽視自己的權利,而導致自己無法脫離受暴的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