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律師說,許多夫妻在沒有撕破臉時,一切都好談,一旦翻臉要離婚,每分錢都會算得清清楚楚,這時有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非常重要了。
當男女在一起,除了「愛情」,伴隨的也是兩人間的「錢財」,如果談戀愛或結婚,彼此能「好聚好散」,自然是好事,但萬一是「扯破臉」的,其間的是非曲折,外界恐怕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但當愛情沒了,萬一「錢」也沒了,那就是「多麼痛的領悟」!
合夥創業 情散財也散
最近新聞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是,號稱擁有200萬粉絲的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Andy,拍片控訴他與前女友家寧分手後一無所有,包括商標及股權都被對方整碗捧走。
此事的是非為何,外人不得而知,但目前以Andy的媒體聲量最多,引起外界的討論也最多。
除此之外,前「東京著衣」創辦人周品均也在其臉書上就此事談到,不清楚事實真相,但這讓她立刻想起她的東京著衣,公司負責人、股東全都掛在對方或對方家人名下,「最後你自己什麼都沒有!」
她說,「十年的努力,我一無所有,一腳被踢出自己拚出來的20億公司。」她文中提到,不管是夫妻、情侶、兄弟姊妹、好友一起創業或經營事業,股權、法人、退場機制,一開始就要談清楚、簽清楚!並呼籲大家要保護好自己,別讓自己的努力,最後都變成別人的。
另一個愛情沒有,錢也出現糾葛的名人案例,就是有「最美歐巴桑」稱號的陳美鳳。
她在2012年傳出婚變,對方外遇還獅子大開口,要求陳美鳳月付300萬贍養費,且占據陳美鳳在美國的不動產。
陳美鳳赴美五次打跨國官司,勞心勞累,耗費五年時間,花點錢才成功離婚,但可說人財兩失。幸好陳美鳳理財有道,如今在演藝圈還是「順風順水」,脫離前夫的糾葛苦海。
婚姻不愉快 一年有五萬對離婚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表示,結婚是人生中的一大喜事,但若兩人的關係處不好,很可能會遺憾收場。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最新統計,2023年台灣共有53,071對夫妻離婚,平均每9.9分鐘就有一對婚姻走向終點,其中85.11%為兩願離婚。
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身兼多種角色──妻子、丈夫、母親、 父親、媳婦、女婿,卻容易忘了「自己」。過往,老一輩為了生活與 小孩,凡事都願意忍。然而,現代人不想將就過日子,多半選擇離開不快樂的婚姻,重回自由之身。
洪連盛說,台灣的離婚率近年居高不下,名人離婚案件也受矚目,到底結婚前要做哪些準備?在婚姻關係中又要注意什麼事?萬一面臨離婚或死亡而使婚姻關係消滅,在最後的關頭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婚姻看似是兩個人的事,但在家族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婚姻關係與夫妻財產制息息相關,撼動家族企業的股權結構、接班傳承、財富 分配等權益。
他說,從締結婚姻或離婚的那一刻起,夫妻之間在法律上的身分與財產關係即產生變化,其所牽動的法律層面相當廣泛。如何避免夫妻感情裂痕對家族傳承造成負面影響,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關於婚姻 你該早點知道的事
有鑑於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關於婚姻,你該知道的資產保全」論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家事與高齡權益服務主持律師賴芳玉、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共同探討婚姻關係常見的資產保全方式,並出版了《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2025春節策略專刊》,特別邀請賴芳玉律師實務分享「關於婚姻,你該早點知道的事」。
擁有三十多年家事經驗的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家事與高齡權益服務主持律師賴芳玉,經手過多件名人的離婚案件,舉凡與家庭有關的法律問題與跨國離婚官司都可見她的身影。
賴芳玉表示,婚姻並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是家族的事,當雙方決定登記結婚的那一刻,即展開親屬關係的起點,也開始對家族財產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而婚姻是一個制度,與法律問題有關,民法對離婚的理由是有規範的,像是外遇、家暴、惡意遺棄或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
正因為離婚不僅涉及法律問題,也要思考心理層面及家庭現況,姑不論情感議題,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做好準備總是不會吃虧。
她談到,婚姻能「好散」是所有人的期待,但若未能好散,在離婚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雙方的情緒戰,造成離婚卡關,甚至傷害了最無辜的子女。
這時,先來認識夫妻的三種財產制度,賴芳玉表示,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分三種(如附圖)。

三種夫妻財產制
第一種為「法定財產制: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各保有其財產 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二種為「共同財產制」,又有「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包括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如妻的珠寶、夫的西裝)。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妻為鋼琴家的鋼琴、夫為醫生的聽診器)。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如 母贈與子女的房屋頭期款,父母特別聲明為特有財產)。
「公同共有財產」包括:1.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雙方也可以約定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2.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3.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第三種為「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而採用此種財產制,就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過,實務上常見會做約定財產情況的有三種人:一、父母有離婚經驗者或有家族傳承議題:長輩通常會希望子女在結婚前,可以採用約定財產制或簽署婚前協議,以避免未來不可預 知的風險。
二、離婚過又再婚者:經歷過離婚清算成本,不希望重蹈覆轍,因此在再婚時選擇事先約定財產制。
三、有離婚念頭者:擔心婚姻變數影響到未來財產被分一半走,例如太太的經濟能力較佳,試圖以變更夫妻財產制作為資產保全或調整雙方財務配置者。
離婚的三大法律規劃
而相信,當男女雙方感情穩定,步入婚姻殿堂前,誰都不會想要離婚的,問題是,現代社會「怨偶」多,因此,有關於婚姻與財產的關係,了解愈多愈好。
在決定離婚之前,關於離婚、夫妻財產、未成年子女的安排,賴芳玉做三點提醒:一、離婚:先行整理婚姻史,尤其涉及裁判離婚理由,例如家暴、外遇等。接著羅列並蒐集裁判離婚的證據清單,亦即依照離婚理由整理所涉及的人證、物證。
二、夫妻財產:
當想要離婚,賴芳玉建議做以下十二種狀況匯整,(一)依照雙方的婚姻財產制,整理並計算「自己的婚後現存財產」明細,包括資產與債務。(二)整理自己被贈與、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明細,及婚前財產。(三)合法蒐集「對方的婚後現存財產」明細及證物。(四)合法整理對方被贈與、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明細,及婚前財產。
(五)釐清雙方有無互相借貸債務、借名的情形?如有,有無證據?(六)有無共同財產的情形?(七)雙方各自有無婚前財產的貸款或債務為婚後財產清償的情形?如有,整理婚後財產償還明細。(八) 雙方有無婚前財產,轉換為婚後財產的變形?如有,有無清楚的證物?
(九)雙方有無互相擔任保證人? (十)雙方有無以對方為被保險人的保單等(宜注意如自己為要保人,即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非本人,該婚後保價金也列為自己婚後剩餘財產)。(十一)自己的存摺、印章、所有權狀等涉及財產移轉或變更的相關資料與物件是否由自己保管中,或取回自行保管?(十二)對方有無脫產情形?如有,蒐集相關證物。
三、未成年子女的安排:
要學習離婚後子女議題,如自己往常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蒐集自己親自照顧的相關事證,例如:三餐照料、學校的聯絡、接送上下學及子女醫療的處理等。事先了解親權(監護權,或稱扶養權)的法律上意義,並了解各種親權的安排所發生的法律效果,以及制定親職教養計畫書。
賴芳玉指出,實務上,許多人並非在心甘情願的情況下離婚,大多數人會有沮喪、憤怒、不滿或用詛咒的心態來看待對方。談離婚除了瞭解法律面,更不可忽視情感面。對此,建議尋找一個適 合且信任的「伴讀者」,可能是心理諮商師、離婚教練(如家事專業律師),冷靜客觀地重新檢視問題,以協助雙方解開糾結的難題。
她談到,很多時候,大家都以為女性是離婚最大的創傷者,但在某機構作數百人有效樣本問卷調查,意外發現四十歲以上的男性佔「諮商」的最大宗。在面臨離婚時,寧可把創傷的情緒交給心理專家協助,不要期待對方會照顧自己的感受或創傷。
賴芳玉說,上述的三大離婚規劃,看似為離婚官司而準備,但實際是為估算離婚成本,包括結算過去的法律數字、情義數字、情緒數字,計算未來恢復單身 之後的生活經濟狀態,透過事前準備,有助於下一步的決定與行動。
離婚先分一半財產?不完全對!
而離婚過程,常有「分對方財產一半」的論調,其實是有誤差的,賴芳玉教大家認識《民法》第1030條之1,有關「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法令為: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台灣有90%以上的人都未約定財產制,如遇離婚、配偶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配偶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產看似要被分走一大半呢?
但這時又要認識「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賴芳玉說,「婚後財產」的計算,並不是以婚後財產的總額扣除婚前財產的總額,而是確認婚後增加了哪些財產,如果沒辦法證明是婚前的財產,就會被認定為婚後的財產。
另為防另一半打算離婚,在婚姻存續中就刻意進行脫產,把錢轉走了,或進行隱匿行為,賴芳玉指出,依據《民法》民法第1030條之3第一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二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賴芳玉也舉例說明,小芳與小明準備結婚時,以小芳名義購買預售屋(買價為5,000萬元),小芳的父母借款1,000萬元繳納頭期款。婚後,兩人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小芳取得房屋所有權,同時向銀行貸款4,000萬元,小芳以婚前儲蓄1,000萬元定存解約改以活存扣繳該房屋貸款,並於婚後清償父母借貸房款1,000萬元。 但,小明婚後代為繳付部分房貸50萬元。
多年後,雙方感情失和,小芳訴請離婚,小明可以對小芳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如何計算?賴芳玉以小芳及小明的財產細項製表說明(如附表),就婚姻中,小明剩餘財產才96萬元,小芳有4570萬元,則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2237萬元;另假設小明向小芳請求代償的50萬元房貨確定,則為2287萬元。
案例中,夫小明向妻小芳請求代償的50萬元房貨,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有三種見解:一、夫妻間之金錢往來多為家用或贈與,不符合不當得利。二、夫妻間為對方償還房貸、車貸等債務,可依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返還。三、夫妻間的代償、借貸或贈與行為,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即可評價,不應另提民事訴訟(不當得利)重複評價。
上述說明,希望能幫助你思考婚姻關係該如何安排夫妻財產制,才可以真正做到對自己及整個家族的保障。
此外,賴芳玉談到,其實,結婚可以是「結人不結財」,婚前可透過婚前協議釐清對方想法,並約定處理方式,協議項目包括子女姓氏、夫妻住所、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家務分工及夫妻財產制約定等。夫妻雙方婚前可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就不會產生清算雙方財產的問題。

分居條款可主張財產提前分割
洪連盛表示,夫妻即使不離婚,難以維持共同生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時,可以要求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實務上,會發動「分居條款」的一方,通常都有做資產保全。
洪連盛提醒,在結婚之前,雙方或多或少要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所了解,包括: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離婚前五年處分的婚後財產應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1030-3條),都須被追加計算等規定。
洪連盛補充,即使在婚姻關係中仍要保有危機意識,當覺得對方有計畫性的將資產轉移或變形,最好提高警覺並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涉及財產分配時,切記盡量採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程序,如有必須諮詢專業人士以避免另一半惡意脫產。
婚前協議書簽訂是門學問
此外,婚前要不要簽「婚前協議書」呢?賴芳玉提醒,夫妻雙方在婚前簽「婚前協議書」,尤其涉及跨國國籍或跨國(境)資產,因涉及不同國籍(境)的夫妻財產制,致使婚姻資產分配複雜化。
所以婚前先談清楚,簽署有效、公平、合理的婚前協議,婚姻關係也比較能維持,因為許多夫妻在沒有撕破臉時,一切都好談,一旦翻臉要離婚,每分錢都會算得清清楚楚,這時有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非常重要了。
不過,離婚協議的複雜性頗高,賴芳玉說,除合乎法律程序外,最重要在於「想清楚」後的簽署與承擔,那是結算過去、規劃未來的重要儀式。
更多精彩內容 就在 [理財周刊1282期] 👈點紅字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