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土地如果為多人共有,且有明顯的區域及位置的畫分時,其土地所有權的介定是較為單純及明確的,因為每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人,有其完全自主的決定權,當有任何與土地相關的事宜發生時,僅針對該筆土地為其範圍,行使其權利與義務即可。但是,多人共有的土地上若未明定特定區域的歸屬,僅依比例多寡畫分,當該土地有攸關權利或義務的情事發生時,則前項的權利與義務,在民法上又有不同的相關規定。接下來的兩期內,本欄將針對這一議題進行探討,本期先就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時,在民法的保障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如何主張其權益?Q:我與乙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一筆,應有部分:依我為十分之六,乙為十分之四來畫分之。請問:倘若該筆土地被丙無權占有,此時,我與乙各得為如何之請求?A:1.您與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一筆,應有部分您為十分之六,乙為十分之四,故二人間應成立分別共有,即二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民法第八一七條一項)。2.若該筆土地被丙無權占有,依民法第七六七條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可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其占有物,而民法第八二一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所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係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而所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為之」,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而不得請求返還自己。故本例中,您與乙為共有人,自得單獨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必須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共有人全體,而不得請求返還於共有人您或乙自己。即訴之聲明中應係請求為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若請求返還給您一人,則應駁回其訴。以上為共有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時的處理方式,下一期將針對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或拍賣時,在民法上的相關規定進行探討。(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