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處理法修正47001' />
台灣離婚率與家庭暴力事件節節高升,常需法官協助裁仲。有鑑於恐龍法官的存在會損及民眾權益,且為保障人民人身安全等權利,立法院去(二○一一年)十二月三讀通過修正家事事件處理法,更能保障家庭內的權益。本次法條重點有:1.本法適用範圍包含婚姻、親子關係、撤銷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撤銷死亡宣告及繼承等事件。 2.庭長或法官應遴選對家事事件具有研究並資深者擔任。 3.審理不公開,且須依職權調查。4.社工陪同;未成年子女於家事訴訟中,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甚或出庭作證之情形,為穩定、安撫其情緒,明定法院得視個案情況,通知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陪同出庭協助。 5.新設家事調查官。6.強制調解原則。7.合併審理制度。暫時處分制度。9.命給付之方法,得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而為斟酌。10.未成年子女表意權之特別保護;為使法院充分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規定有使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11.創設履行勸告制度;訂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法院得採行之勸告措施、勸告無效之處理等規定,以期於強制執行前,法院得協助債權人勸告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進而維護債權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12.交付子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規定交付子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事件之強制執行,得準用履行勸告章中勸告措施、採取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