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內政部統計,去(二○一一)年台灣地區性騷擾案達三七八件,較前一年成長三成,其中被害人以學生居多,占四○%,其次是服務業、無工作者及商業人士,方式以趁機親吻、擁抱和觸摸隱私部位最為普遍。在性騷擾案件中,受害者以女性占絕大多數,犯罪型態有肢體、言語性騷擾等。而根據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分析,性騷擾案件中,非陌生人的性騷擾往往從輕微的碰觸或偶爾的言語挑逗開始,而且最難拒絕。讓被害人失去戒心後,只要加害人沒有被明顯拒絕或警告,等同「默許」,最後易演變成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甚至成為日後調查中規避性騷擾裁罰的藉口。另一種棘手情況是分手情侶間的性騷擾,為了挽回感情,使盡各種死纏爛打的手段,自行將被騷擾者的拒絕合理化,無形中造成另一方壓力,殊不知也構成性騷擾的行為。目前性騷擾相關法令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三法,以下我們簡易區分差別:●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上班時,在職場上的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屬於校園性騷擾之情況,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非屬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範疇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多會將自己騷擾他人的行為言語合理化、淡化,但縱使非故意,只要對方感受到不舒服,也會構成性騷擾。任何人都有免於遭受性騷擾的權利,相關諮詢或索取宣導品,可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4553或3365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