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在某家公司已服務八年多了,當初進公司時,並未簽訂任何工作契約,薪資福利都是按照與公司當時的口頭約定。但最近公司有大規模人事規定及異動,要求每位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可是,我發現新的契約內容,不論是年資計算、薪資福利等都比原來的差,如果不簽又擔心會被公司以減薪的方式逼我自動離職或直接被裁員....。請問,我是否一定要跟公司簽訂書面的工作契約?如果不想簽,我又該怎麼辦才好?A:現今社會大眾自我保護意識抬頭,許多人在求職時,都會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藉此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但其實並不是一定要以書面作成的才叫勞動契約。所謂「勞動契約」,即屬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在我國民法上的規定,只要雙方針對契約之重要內容(比如金錢、種類、數量),互相表示同意接受就好,不論書面或是口頭約定都行。因此,只要雇主與員工就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及工作報酬部分互為合意,縱使只有口頭約定,該勞動契約亦已成立。所以,雖然您進入公司時,並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但是實際上,您與雇主之間仍有契約關係存在。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其中屬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是特定性工作,多適用定期契約;而一般繼續性工作的就職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就您的問題看來,應該是到職時未特別針對工作期間與雇主約定,而是持續性地在該公司任職,故屬於勞基法中規定的不定期勞動契約。而您所擔心的,如果不與公司另簽新約,雇主會以減薪逼迫離職或裁員的困擾,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故雇主除非事先徵得您的同意,否則不能片面減少工資。因此,若您的雇主以減薪的方式逼迫您自動離職,您可以請求工資全額給付,或是向主管機關申訴,讓主管機關命雇主限期給付。(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