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明細沒有交屋保留款
─充分掌握驗屋動線與查驗項目功能
階段正值交屋高峰期,交屋前的驗屋過程愈來愈重要,遠雄建設驗屋動線以及檢視項目與查驗項目功能彙整表(詳請參閱表二),頗值得參考。
壹、台北市預售建案資訊-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態樣
根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臺北市113年第3季預售建案資訊動態季報」資訊,為保障預售屋消費者權益,針對全市住家用預售建案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訂頒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8項重點全面檢閱並輔導改正至符合規定後,才完成備查並對外公開,備查前合格率最低前5項目為「保固期限及範圍」、「驗收」、「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貸款約定」、「通知交屋期限」。

貳、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建案資訊(2025年1月)-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態樣
1.交屋保留款「房地總價5%」變成「房屋總價5%」或「5萬」。
3.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地總價5%(包含尾數無條件捨去致不足5%)。
4.契約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惟附件之付款明細表訂明低於房地總價5%。
8.瓦斯管內管與外管費用負擔,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區分,變成「建築物範圍」。
9.未經買賣雙方協議,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直接規定瓦斯「外管」費用由買方負擔。
11.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變成於「貸款」部分約定交屋保留款。
13.未記載「第1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
14.付款明細表內「交屋款」或「交屋保留款」欄位變成「取得使用執照」。
15.約定驗收時,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買方應「一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
16.約定買方於通知驗屋期限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
17.分區施工,約定買方不得以其他區域未完工拒絕交屋(與應記載事項規定賣方應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及交屋前完成瑕疵或未盡事宜修繕等規定之概念不符)。
18.將賣方通知進行驗收手續時,應依約「接通自來水、電力」,變成「自來水、電力達成可接通狀態」。




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肆、購屋應注意事項
3.窗框滲水:常見窗框滲水,長期導致牆壁發霉甚或鋼筋鏽蝕、結構受損等情事。
伍、遠雄建設驗屋動線與查驗項目功能一覽表
(一)驗屋動線參考:客、餐廳→前陽台→主臥室、主浴→次臥室、次浴→廚房→後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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