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學法律的,不然對很多法令並不是很了解,而跟民眾切身有關的是《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因此,學校沒學的,就從緋聞、八卦中學一些法律常識,就很重要。
今(2025)年最令人震撼的八卦消息是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陷入「非婚生子女」的漩渦中,而官司還在審理,最後的判決未知,但從新聞中的「宋女之子」,可能是王文洋的「非婚生子女」,所牽動的則是《民法》所賦予該小孩,未來的「繼承權」。
豪門再爆非婚生子女案
根據媒體的爆料報導,王文洋疑似在五年前,經由某人牽線,從包養網站找到宋姓學生妹,兩人在王文洋的信義區豪宅發生關係後,其間,雙方持續多次的性關係,沒想到,「宋女懷孕了!」
就尋常人家,女生未婚懷孕,要嘛與男方結婚,或者,選擇不要生。另也有很多情況會發生,就如宋女案,讓其懷孕的「老先生」,是擁有千億身價的王文洋,這可非同小可。
如果市儈些的,忍受十月懷胎之苦,另再忍受「被包養」的外界貼標籤,只要這個小孩確定是「王老先生的」,那這小孩就是妥妥的「含著金湯匙」出生了。
但究竟是「含著金湯匙」,還是一般的湯匙,關鍵就在於「確定親子關係」,而這才會有宋女之母,於去年代為向法院提起「認子」之訴。
三點聲明尊重法院審理
在媒體報料後,王文洋也透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發出聲明,全文如下:
一,本所當事人王文洋先生於去年接獲宋姓女子提告,該案日前經法院分案審理,王文洋律師除委任楊芳婉大律師,另亦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該案業經雙方所委任律師進行調解,目前正亦進行審理之法律程序。
二,本案是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審理程序不公開原則,因案件已經在法院繫屬,由法官審理中,本所當事人王文洋先生尊重司法程序,一切交由法院審理判斷。對於有人刻意向媒體爆料,想運用媒體報導影響法院的審理並不認同!
三,本件新聞報導事件,均屬本所當事人王文洋先生之個人私事,與社會公益無關,對於因為此事而佔用社會資源乙事,也在此向社會大眾深表歉意。
從聲明來看,似乎沒什麼好爭論的,但名人八卦,本就坊間茶餘飯後,可以嚼舌根的題材。
志在訴訟 意在繼承權
根據媒體報料,原本王文洋願意給宋女之子,一年二百萬元的扶養費,直至小孩滿二十歲,也就是會付四千萬元,但宋女希望一次就拿滿四千萬元,雙方談不攏而一翻兩瞪眼,宋女透過其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定親子關係」之訴,並提出高達十億元的和解金要求
外界因為媒體的報料,除了批評女方「獅子大開口」外,另也根據過往一些法院判例,指若照一般的判法,子女的每月扶養費大約三、四萬元,一年頂多三、四十萬元,跟「二百萬」相比,根本就虧大了。
但「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在爭高額和解金的背後,重點在於,小孩是不是「王老先生」的,如果是,那意味著,該小孩未來有「繼承權」
就目前的批評,大家也大約都認定宋女之子,應是王文洋享一時「快活」下的產物,但究竟是不是王文洋的「非婚生子女」,就看王文洋要不要「認領」,而他若不認領,就要法院判了才算數。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很重要!
元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許博智指出,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但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非婚生子女時,非婚生子女該怎麼辦呢?許博智說,《民法》第1067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以宋女案,宋女只要有足夠事實證明生父就是其兒子的生父,就能提起訴訟,但此案,宋女反而沒有代為提起,而是小孩的監護人(宋女母親)代為提起。
許博智指出,「非婚生子女」要確認親子關係,可以透過DNA進行檢測,而如果王老先生拒絕DNA檢測,則透過訴訟,法院可要求雙方進行DNA檢測。

法院可要求生父驗DNA
就未成年子女來說,《家事事件法》第6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
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許博智說,此條雖然是針對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訴訟,但不表示成年子女為當事人的親子關係訴訟,法院不能要求他方配合檢測DNA。
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43條規定,法院認為應證明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一方聲請檢驗為正當,有進行行勘驗之必要,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例如:檢體),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
因此,當事人一方爭執是否存在血緣關係時,而聲請法院進行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者,法院可以命雙方當事人配合提出檢體進行檢驗。
許博智另提到,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方若拒絕配合檢驗,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5條規定,法院得依舉證責任原則進行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存在;當法院命令當事人配合進行檢驗、提供檢體時,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遵從命令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生前認領與死後認領
此外,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許博智談到,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於2008年在美國死亡後,也冒出自稱四房子女羅雪貞、羅文源等三人,為了認祖歸宗,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訴訟,但因為王永慶的繼承人拒絕配合檢測DNA,法院最後依據羅家所提供的相關證據,在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判定羅文源三姐弟,和王永慶的親子關係存在。此案並可上訴。
但在王家上訴過程,羅文源等人卻「撤告」,頓時讓外界「霧裡看花」,外界揣測,王家是否私下用錢和解了?
因此,當法院命進行DNA檢測時,一方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配合者,法院得審酌全辯論意旨及其他事證情形,認定他方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吳火獅也有私生女
實務上,就有因一方當事人拒絕配合進行DNA檢驗,而由法院依照上述舉證責任原則,認定親子關係存在的案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三字第17號民事判決,該案為「吳火獅私生女案」。
根據了解,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傳出與陳姓女子生下一名私生女,該私生女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主張內容指其母親與吳火獅在民國65年間交往,於73年生下她,並給付生活費,吳火獅在75年10月18日過世;陳女提出諸多證據陳述其生父應為吳火獅。
此案,在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陳女勝訴。
不過,吳家在吳東進等繼承人提出上訴審理,雙方攻防多次,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姓女兒勝訴,但更一審及更二審則判她敗訴,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駁回吳家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再次駁回吳家上訴而定讞。
法院駁回吳家的上訴,主要是被上訴人(陳女)提出吳火獅有給予生活費,另吳東進指派訴外人李峰遙出面支付陳女生活教育費及商談認祖歸宗之條件等事證,足認被上訴人為吳火獅之女,且上訴人無正當理由一再拒絕接受血緣鑑定,應認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
知名藝人也未婚生女
此外,豪門「非婚生子女」認親並不只有這一樁,根據媒體的報導,曾是1980年代台灣當紅電視劇演員沈時華,曾與台玻集團總裁有過婚外情,生有一女的她,於1998年遞狀要求林伯實確認父女關係,此事在當時鬧得沸沸揚揚。
不過,此事後來因沈時華撤銷告訴,獨力撫養女兒,因此,林伯實最後有沒有「認領」該女,外界就不得而知了。
認領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經不經生父「認領」,對該非婚生子女而言,關係很大,因為一旦「認領」後,其「地位」視同「婚生子女」,而最關鍵就在於未來的「繼承權」。
許博智說,根據《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許博智分析該法令表示,若生父是在生前「認領」非婚生子女,則該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的「繼承權」就視同婚生子女,一旦生父死亡後,遺留的遺產,都可參與「應繼分」的分配。
不過,對於「死後認領」的非婚生子女來說,因為《民法》第1069條有但書規定,「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許博智解析條文,是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依正當信賴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而言,以保障既得繼承權並兼顧交易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生父的遺產已被生父的「繼承人(配偶及婚生子女)」分割完畢,此時,非婚生子女雖經「死後認領」,若生父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分割,他也不能對該些同一順位「繼承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
但是,一般會提起「死後認領」,大都是因為該「生父」的家底很豐厚,可能還有得「分」。
主要是生父「死後認領」之被認領子女,就尚未分割之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仍得對之主張繼承權。
例如,有些豪門常會將財產「藏」在海外,而若沒有寫遺囑一一交待「錢放在那裡」,則可能還有不少遺產是在海外,但一時還未被發現。
大家若不健忘,因為都可從報章媒體得知,王永慶死後,在台灣的遺產總額,經國稅局核定數為528億元,但其長子王文洋就王永慶的海外遺產,則跨海進行各種清查大動作。
以羅家三姊弟來說,若沒有撤銷告訴,則一旦王文洋追求王永慶在海外還有不少遺產,則他們都還可以跟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雖經認領 小心財產轉移
話再繞回來,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得以跟「婚生子女」,同列繼承的「同一順位」。
就生父來說,一經法院判定 「親子關係確定」,得進行「認領」,日後就要負扶養責任,至於未來若年事已高,依自然界的「生老病死」,有天駕鶴西歸,屬於其名下的財產,自然成為「遺產」,則被認領的子女,就能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進行分配。
但就該生父來說,生前對其財產有自由處分之權,假設其對經認領的小孩,「一點感情」都沒有,則其生前,可能透過大量贈與財產給婚生子女,降低未來的「遺產」總額,或是透過遺囑做分配,即便被認領小孩發現,遺囑內容侵害其「應繼分」,繼而提起「特留分」訴訟,屆時,都會大大降低該被認領小孩可以拿到的「遺產」。
因此,雖生母或是非婚子女的代理人,經提起「確定親子關係」之訴,即使是勝訴了,但若跟生父的關係鬧得太僵,並非明智之舉。
此外,說難聽一些的,即便「確定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但也得「活得」比生父久,才有可能繼承遺產,因此,好好保重自己,也是任何一場官司打贏之後,走到最後,最重要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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