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應在交屋前完成,並非交屋後再補修繕
─賣方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後,買方不得再對賣方主張任何權利
現階段正值交屋高峰期,交屋糾紛層出不窮,最近也陸續出現體質不良的小型建商倒閉情事;以下謹將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與內政部公布之「通知交屋期限」常見錯誤態樣分別彙整(詳請參閱附表),以供參考。
其次,簽約時務必謹守以下十一大重要事項:
1.以經地政局審查通過的契約版本為主,以確保購屋權益。
2.以品牌信譽良好的建商為首選,以防糾紛、倒閉。
3.在通知交屋期限方面,法令規定是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交屋,惟當前在缺工缺料與限貸令夾擊情況下,是否能夠如期完工交屋,在繳付期款前最好能親赴現場勘查一趟。
4.在房屋瑕疵方面,應特別注意要在交屋前完成修繕,並非交屋後再補修繕,其重點在於交屋前修繕,還可以經由驗屋程序來要求達到合理修繕情況。
5.對於延遲交屋問題,定型化契約規定每超過一天應該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惟常見建商擅將萬分之五的利息私下調降或者是跟買方協議降至數萬元甚至零元,而嚴重影響購屋權益。
6.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建商不得擅自降低交屋保留款額度。
7.通常在交屋時都只是先辦理每一購屋者所購買的單戶房屋範圍,至於公共設施部分則是等到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後再行點交,值得注意的是,公設項目、位置、面積,其他例如運動器材等公設項目與品質如何驗收點交?
8.增列「非因賣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順延交屋之約定。
9.約定買方不得以變更部分未完成而拒絕交屋或提出其他延遲交付賠償要求。
10.未記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中之期限。
11.依據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屋點交之後買賣契約是不需要返還給建商的。

壹、台北市預售建案資訊-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態樣
根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臺北市114年第1季預售建案資訊動態季報」資訊,為保障預售屋消費者權益,針對全市住家用預售建案買賣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訂頒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8項重點全面檢閱並輔導改正至符合規定後,才完成備查並對外公開,備查前合格率最低前5項目為「保固期限及範圍」、「驗收」、「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貸款約定」、「通知交屋期限」。
114年第1季台北市地政局預售建案「貸款約定」-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態樣
項目
應記載事項
常見錯誤態樣
通知交屋期限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任意延長「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之期限。
☆約定買方於通知交屋日時,即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
☆約定賣方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五」降低至「萬分之二」。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貳、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建案資訊(2025年1月)-定型化契約常見錯誤態樣
1.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未記載該「6個月內」之期限。
2.約定除「因結構之重大瑕疵達無法使用程度」或「房屋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居住使用」情形外,買方不得拒絕接受、遲延接受或履行付款交屋義務。
3.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變成「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通知之交屋日起」或「交屋日起」。
4.賣方之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計算基礎「已繳房地價款」變成「已繳房屋價款」
5.增列「非因賣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順延交屋。
6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變成「取得買方貸款後30日內」。
7不當延長通知交屋期限(例如:將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延長為9個月)。
8未記載遲延利息之規定。
9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逕予增列「逾期視為交屋完成」或「逾期視同自動交屋完成」,或漏列「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文字。
10.賣方應交付之文件記載不完全(即第2款所列文件,例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卡、使用維護手冊等)。
11.約定賣方未如期通知買方交屋,經依規定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後,買方不得再對賣方主張任何權利。
12.約定「買方如有未繳清之款項(含滯納金或延遲利息),賣方不受應於領得使照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限制」將交屋時買方應履行繳清款項之義務,提前至通知交屋前,不當免除賣方通知交屋期限之義務。
13.約定買方不得以變更部分未完成而拒絕交屋或提出其他延遲交付賠償要求。
14.增列例外條款,免除賣方依限通知交屋之義務(例如:增列可歸責於買方時,自完成產權移轉一定期日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15.未記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中之期限。
16.遺漏記載交屋時賣方應履行之義務(例如:交屋時賣方應履行之義務漏未記載「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17.未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要求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例如:約定驗收單上所列舉之應改善事項如改善結果未達標準,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通知交屋期限」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規定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相同)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主要事項
【附註】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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