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是一般投資股票的菜籃族,最近因為經濟不景氣,企業不法掏空時有所聞,而我所投資的股票,傳聞是可能發生問題的公司。面對這樣地雷股的五鬼搬運手法,請問,像我們這種小股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A:近年來,隨著大環境劇變,台灣景氣長期處於低迷狀態,中、小型企業由於市場萎縮、轉型障礙等因素,造成向銀行融資困難重重。面對迫切危機,企業為求快速導入資金,往往也忽略針對資金來源的控管與審查的重要步驟,進而引狼入室,造成對其他良善投資人權益的嚴重危害。如果您不幸踩到地雷,在法律上有以下幾種救濟方式:(一)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公司負責人在處理公司事務時,必須出自為公司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不得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因此企業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忠實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一般股民來說,可以依同法第二一四條第一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提起訴訟。若監察人拖延不提起訴訟,依第二一四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然而,大部分的股民不見得有這樣的時間、能力或符合第二一四條第一項提起訴訟的資格,因此我國引進團體訴訟制度,由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財團法人保護機構,即「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為提起訴訟。礙於篇幅所限,本期僅說明第一點,下期將繼續針對透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代為提起訴訟及「參與企業重整會議」等兩個方法進行說明。(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