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以前是一位工人,同時也是卡奴,之前曾與銀行協議每期還款金額分期攤還,後來繳了幾期,因為大環境不好、工廠收起來,導致失業許久都找不到工作,後來就沒有繼續按照約定繳款。前幾天父親去世,加上我共三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子,不過我有卡債,擔心房子被法拍,因此其他兄弟姊妹希望我能去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又聽說如果拋棄繼承,銀行可以提出「撤銷」拋棄繼承,並且還會被認定為惡意脫產。請問我遇到這情況該怎麼做?A:一般而言,債務人如果惡意脫產,在法律上是有保護債權人的規定,將債務人脫產之標的移轉回債務人身上,以進行查封拍賣受償。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法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由此可知,債務人的脫產方式可分為「有償」或「無償」兩種行為,有償行為通常具有互相交換利益的性質,一方給付乃在於取得他方的對待給付,稱為「對價」,例如買賣、租賃??等;而所謂無償行為就是無對價關係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未取得他方對待給付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舉例來說,您有積欠銀行債款,卻將名下的不動產贈與給家人,家人並沒有提出相對的給付,這樣的無償行為導致您的財產減少,當然有害及銀行的債權,也就是說,您若拋棄繼承,便形同將本來可增加的私人資產加以放棄,消極地不增加財產,這樣看起來,似乎是有害債權的行為。因此,銀行得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您的無償贈與行為,不動產所有權再次回到您的身上,既然您是不動產所有人,銀行得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該不動產來取償。礙於篇幅所限,下一期將繼續就此一議題,再做詳細說明及探討。(下期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