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上期(詳細提問請參閱六一一期本欄),然而,由於法律行為還分成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兩種,其中財產行為是以發生財產上之法律效果為目的,身分行為係以發生身分上之法律效果為目的。而身分行為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純粹身分上的行為,即直接以發生或喪失身分為目的之法律行為,例如訂婚、結婚、收養??等;另一種則是身分上之財產行為,乃基於身分而發生,但係以財產利益為目的之行為,例如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拋棄繼承??等。有償行為及無償行為的分類,僅在財產行為上才有法律意義,身分行為在性質上並無「給付」與「對價」的概念。因此,拋棄繼承根本不在有償或無償的分類裡。此外,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所謂的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之財產行為,係指該財產行為帶有人格權的色彩,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而人格權包含生命權、自由權、姓名權、隱私權、繼承權??等。因此,以人格上法益為基礎的財產上行為,與一般常見的純財產上行為不同,此權利與個人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您必須是親屬且在繼承的順位才有此權利。此外,拋棄繼承權的效果不僅僅是拋棄權利(利益),同時也拋棄義務。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所以,以本例來說並無需擔心銀行會撤銷您的拋棄繼承行為。此外,若您所繼承的遺產大於負債,想必不願意辦理拋棄繼承,此時建議您主動與銀行聯絡商談還款計畫,並簽訂白紙黑字的還款協議書,避免日後銀行以拍賣房子的方式滿足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