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一期,當事人因鄰居興建大型廣告看板,而在豪雨過後,地基受到嚴重侵蝕,住家隨時有因看板倒塌而被壓垮的風險,請求工務局處理卻未能達到預期結果。前期文章中,本欄已依行政執行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等相關法條解答,說明當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且若因此遭受身家財產損失,亦可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詳細提問及內容請參閱六一三期本欄),本期繼續就此議題做進一步說明。A:唯於情況急迫,若不及時有效發動公權力,將造成重大危害時,行政機關所享有之裁量權即「減縮」,甚至「減縮至零」,因此本案,工務局並無裁量空間。大型廣告看板因豪雨過後,看板下土地遭受嚴重侵蝕,隨時有倒塌壓垮房屋之虞,客觀上即有重大且急迫之危險,工務局不得拒絕採取有效避免危害之行為,其處置並不合法。由此,我們已經知道工務局有義務要排除您可能遭受到的危害,因此,請您盡速先向工務局提出申請,作成一個行政處分(命令鄰居限時拆除看板或為地基補強之處分)。倘若工務局在收到您的要求後仍置之不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您可以向該工務局所在地的管轄行政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工務局必須作一個命鄰居拆除或為地基補強之行政處分;或者是以該廣告看板有隨時倒塌之虞,請求法院判決命工務局逕將該看板拆除或為地基補強。另外,為了權利的即時救濟,由於進入訴訟程序會有一段審判的時間,因此,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意即為了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就可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您可以在訴訟提起前趕緊先聲請,法院會立即做成假處分,要求工務局為拆除看板或補強地基之行為,以在最快時間內保護自己家園的安全。


